热点 发布时间:2021-06-29 04:50:01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国际调解十大发展趋势》为译文,原文刊发于《新加坡法学院学报》(Singapore Academy of Law Journal)2019年第31卷特刊。作者娜嘉·亚历山大(Nadja Alexander),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学国际争端解决中心(SIDRA)主任;译者赵蕾,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樊文颖,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学生。该文从当事人多样化、调解实践扩大化、调解规则规范化、调解员职业化、律师调解普及化、调解实践多元化、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融合化、在线纠纷解决便捷化、赔礼道歉立法化、第三方资助合法化等十个方面阐述了当今全球调解的最新发展趋势,对我国的调解发展具有借鉴意义。鉴于文章篇幅较长,全文将分为五个部分按期推送,欢迎关注与分享!
作者 | Nadja Alexander著 赵蕾、樊文颖译
来源 | 蓝海现代法律
内容提要
在全球调解背景之下,近年来跨境调解实践呈现出十大发展趋势。首先,当事人多样化以及相应发展的调解实践多元化直接推动了全球范围内调解规则规范化。其次,随着调解领域的专业化,调解员和律师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这一变化直接促使国际调解市场中调解员职业化与律师调解普及化。再次,调解类型的扩展与科技的迅猛发展,不仅让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融合发展,也极大地促进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快速发展。最后,当代调解从传统调解中汲取和平友好解决纠纷的精神,形成赔礼道歉立法化趋势;从现代调解中吸收资本支持调解的做法,形成第三方资助合法化趋势。
关键词
国际调解 跨境调解 发展趋势
导 论
《联合国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2018)》、《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201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2020)》为全球调解的全面提升提供了程序支持、立法支持与执行支持。纵观全球调解最新发展,逐渐形成当事人多样化、调解实践扩大化、调解规则规范化、调解员职业化、律师调解普及化、调解实践多元化、调解纠纷解决机制融合化、在线纠纷解决便捷化、赔礼道歉立法化、第三方资助合法化十大发展趋势。
本文就全球调解近年发展呈现的十大趋势进行论述。有两点需要解释说明。首先,本文所指“全球调解”与国际调解、跨境调解实属同义,其中“跨境”与“国际”可以相互替换。其次,本文所指“十大趋势”虽然更多是一种“并列关系”,但是也暗含了一定的“递进关系”——第一层次是从国际调解当事人多样化,到国际调解实践的不断扩展,随之促进国际调解机制发展以及国际调解法律框架的日益完善;第二层次是从调解员职业化、律师调解普及化,到调解实践多元化,形成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融合化趋势;第三层次是全球调解的最新变化,主要包括在线纠纷解决便捷化、赔礼道歉立法化以及第三方资助合法化。全文正是通过三个层次为我们描绘出全球调解十大发展趋势。
一、当事人多样化
国际调解当事人正在日趋多样化。随着我们对跨境纠纷解决机制本质的理解日益深入,跨境调解适用范围日渐扩大,跨境纠纷中的当事人自然也变得更加多样化。特别是互联网的可访问性持续提升与从事国际贸易小微企业数量的相应增长,共同导致国际交易量大大增加,并因此产生了更多国际纠纷。就像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B2B(企业对企业)和B2C(企业对消费者)在线交易暴增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纠纷。具体来说,消费者作为跨境纠纷中的当事人,通过点击鼠标即可完成一单跨境交易,他们既不太关注商品的发货地,也没注意网络买卖合同在何时与何地签订,直到出问题想寻求救济的时候才意识到自己遇到了跨境纠纷。
除了小型企业和电子商务消费者,还有许多类型纠纷的当事人选择调解,成为调解的“新用户”。如分居在世界两地的父母,可能会发现自己陷入非常复杂的家庭冲突如国际儿童绑架(International Child Kidnapping)[1]①中。当今全球流动性使得这类纠纷数量有所增加。面对此类极其复杂的跨境家事纠纷,调解可以帮助父母之间进行对话与谈判。
当事人多样化的另一个例证是国际投资活动利害关系人范围持续扩大,电商平台卖家、小型企业、妇女等主体在国际投资活动中参与度越来越高。许多公用事业,如卫生、公共设施、公共交通等也从国有、国营企业转化为私营、公私合营企业。此外,很多国家和地区本地居民也通过政治和法律改革获得对本地自然禀赋更多的自治权与决定权。这使得他们以当事人身份出现在谈判桌上,在如何使用以及谁来使用所有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资源等关乎未来发展问题上拥有更多发言权。因此,村民代表开始与矿业高管、风险投资者、政府官员就法律、经济、就业、住房、环境、资源以及公共政策、文化、人权和习惯法等复杂问题进行谈判以解决一系列棘手问题。
二、调解实践扩大化
随着跨境调解尤其是商事领域跨境调解持续发展,在纠纷解决当事人多样化需求、调解专业化要求双重驱动下,专门纠纷解决机构力量也愈发强劲。首先,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始,跨境调解迈入制度化阶段,国际商会仲裁院(ICC)[2]、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3]、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4]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开始提供跨境调解服务。其次,悉尼纠纷解决方案研究所(RI、LEADR)[5]、罗马替代性纠纷解决中心、伦敦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美国国际预防和解决冲突研究所(CPR)与司法仲裁调解纠纷解决服务公司(JAMS)等机构开始向境外拓展国际调解服务。最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6],日本京都国际调解中心[7]、巴厘岛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等为解决国际纠纷专门设立调解机构,开启了专业国际调解服务新篇章。[8]
调解形式既有临时调解(Ad Hoc Mediation),也有机构调解(Institutional Mediation)。双方采用跨境商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形式,多是基于合同中柔性调解条款(Flexible and mutually derived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目前,国际商事调解成功应用于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知识产权、保险和再保险等多个领域。[9]
在跨境纠纷解决领域,除了有提供商事调解的机构,专门从事类型化调解的机构也正在兴起。调解范围涵盖电子商务纠纷,家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投资者与东道国纠纷以及国家间纠纷等。以下是当前类型化纠纷国际调解概览。
(一)电子商务纠纷调解
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催生了大批提供企业与消费者(B2B和B2C)在线纠纷解决服务的供应商。在欧盟,2013年生效实施的《欧盟消费者替代纠纷解决方式指令》和《欧盟消费者在线纠纷解决指令》为创建ODR平台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两份指令鼓励使用者选择在线调解,电子商务纠纷中使用在线调解案件数量因此急剧增加。由于相关内容会在趋势八:在线调解便捷化具体论述,此乃后话,稍后再表。
(二)家事调解
在跨境通信受阻、交通不便等客观限制之下,跨境家事纠纷纠纷解决的困难超乎想象。而且,这些家事纠纷大多源于父母感情生活不和,通过诉讼方式往往难以妥善解决。因此,有关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跨境家事纠纷,尤其是国际儿童绑架案件(International Child Kidnapping)等越来越多地倾向采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解决。[10]
对于跨境家事纠纷而言,调解是一种非常合适的纠纷解决方式。[11]当前,英国国际儿童绑架防治中心(Reunite)[12]、法国国际家庭调解援助团(MAMIF)[13]、德法家庭调解中心(MFBE)[14]、欧洲打击国际儿童绑架律师团(LEPCA)[15]、日内瓦国际社会服务局(ISS)等许多国际、区际组织开始提供跨境家事纠纷调解服务。[16]2019年ISS召开了一系列工作会议,确定了跨境家事纠纷调解基本原则。ISS一直致力于建立跨境家事调解员全球网络,未来也会明确该平台的职权范围和监督机制。[17]
在完善跨境家事调解监管框架方面[18],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工作组制定了三份公约。其中《海牙保护儿童权利公约(1996)》[19]和《成年人国际保护公约(2000)》[20]提倡对属于该公约范围内事项使用调解方式解决[21],后者填补了前者有关弱势成年人保护的空白。《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1980)》[22]对调解也做了规定。此外,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事务局也通过制定专门针对跨境家庭调解的理事会条例、指令和建议,强化对家事纠纷调解的支持。[23]
(三)知识产权调解
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领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欧盟知识产权组织(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是主要的调解机构。[24]此外,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25]采纳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26]的调解服务提供者包括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27]、美国国家仲裁论坛(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2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新加坡调解中心也提供域名纠纷调解服务,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调解不成的再由专门小组(Administrative Panel)根据《新加坡域名争议解决规则》(Singapore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解决。2009年至2017年,WIPO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了超过580起案件[29],调解成功率高达70%。[30]
美国在1997年至2011年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中的调解率比其他任何专业领域增长都快。[31]首先,从法律冲突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纠纷的国际性形成剧烈冲突,这使得诉讼和仲裁具有高度不可预测性,成本极高。[32]再者,从知识产权纠纷本身的特质来看,与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33]有关的挑战使人们对相对灵活的知识产权跨境纠纷调解越来越感兴趣。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商事关系中,当事人通常会在新产品或技术研发中形成合作关系,共享研发成果。[34]可是纠纷一旦产生,这种“脆弱的”合作关系很快就会打破,技术信息、技术秘密(Access to Know How),知识管理(Knowledge Management)、技术革新以及跨境商事关系破裂后可能产生的商业秘密泄露问题就会变得非常尖锐。[35]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达成更有创造性、更具商业智慧的解决方案。例如签订不违反反垄断法的商标共用协议(Trademark Co-existence Agreement)。[36]
(四)投资者与东道国纠纷调解
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投资者与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ISDS)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促使国际投资纠纷解决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如趋势一中所描述的那样,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促使纠纷解决机制变得更加灵活化、多样化,以及具有更强的可接近性。与此同时,由于仲裁解决方式在费用、所需时间、裁决的不可预测性以及可执行性方面的不足,当事人转而寻求其他更方便、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成为必然。[37]
在此背景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启动审议ISDS机制改革方案,[38]方案内容包括发挥调解在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中的作用。[39]此外,国际律师协会等制定《投资者-东道国调解规则》(IBA Rules for Investor-State Mediation)[40],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制定《调解规则》(ICSID’s Proposed Mediation Rules)[41],2016年国际能源宪章大会起草《投资纠纷调解指南》(The Guide on Investment Mediation)[42],2013年国际调解协会(IMI)成立投资者与国家调解工作组(Investor– State Mediation Taskforce)[43],可以说这些组织机构也积极推进了全球调解的推广。越来越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也将调解纳入其纠纷解决机制,如《东盟全面投资协定》(ACIA)[44]关于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规定[45],鼓励通过和解和调解等有效手段及时解决纠纷[46];《欧盟-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47]鼓励在不损害当事人权利或法律地位的前提下[48]随时使用调解[49][50];《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投资协定》建立可由投资者发起的解决投资纠纷的调解机制;《印尼-澳大利亚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51]]也在纠纷解决机制加入了协商和调解的要求。[52]
(五)国家间纠纷调解
除上文提到的投资纠纷外,跨境调解也开始在国家间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亚太地区的一些成员国正致力于建立新型永久性纠纷解决机构,即亚太地区调解组织(ARMO)[53],以解决该区域的国家间纠纷。特别是2017年9月澳大利亚与东帝汶在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主持下,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解决了两国之间长期存在、非常棘手的海上国境线纠纷[54]。这一案例的成功提升了在国家纠纷解决中使用调解的信心。[55]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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