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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本中心调解,应当按照本中心制定的标准,预交调解费用。调解费用包括:案件管理费和调解报酬。
争议金额 案件管理费 调解报酬
5万以下(含5万) 200 1000
5万至20万(含20万) 400 1000加争议金额5万以上部分的2%
20万至50万(含50万) 600 4000加争议金额20万以上部分的1.5%
50万至100万(含 100万) 800 8500加争议金额50万以上部分的1%
100万至200万(含 200万) 1000 13500 加争议金额100万以上部分的0.75%
200万以上 另行约定 另行约定

请在方框内输入争议金额(RMB)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案件收费公示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的文件精神,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物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特将本中心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接受人民法院诉前委派的案件或本中心自收案件,标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本数),调解成功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或调解书的,按照现行人民法院财产案件普通程序诉讼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标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含本数),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或调解书的,按照现行人民法院财产案件普通程序诉讼费标准的25%收取费用。调解费用低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标准收取费用。调解不成功的不得收取费用。


二、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撤诉后,又到人民法院申请领取裁定书或调解书的,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收费标准执行。


三、接受人民法院诉前委派的案件或本中心自收案件,调解成功后,当事人自愿约定由仲裁机构出具调解书的,本中心和仲裁机构各自按照现行人民法院财产案件普通程序诉讼费标准的25%收取费用。调解不成功的不得收取费用。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二〇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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