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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守则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调解工作有序进行,规范调解活动,明确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调解规则。

第二条   调解原则

调解遵循独立、自愿、公平的原则。

调解中心贯彻便捷、高效、保密、权威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

第三条   规则适用

当事人同意由调解中心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的,视为同意适用本调解规则。

 

第四条   调解范围

国内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可提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受理前或受理后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可委派或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中心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包括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不正当竞争等和其它特殊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调解方式

调解以调解会议的方式进行,分为独任调解和合议调解两种。独任调解由一位调解员主持调解。合议调解由三位调解员主持调解。

调解方式由当事人选择,未选择或选择不一致的,经调解中心秘书处沟通后指定。

第六条   工作机构

调解中心设立秘书处,对内负责管理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对外负责受理调解案件、辅助开展调解工作、建立调解档案库、证据保存系统和案件履行情况跟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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