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发布时间:2026-05-13 05:05:22
来源 | 滨湖法院
“视频免费去水印”软件凭借免费便捷的特点广泛传播,但此类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是否具有正当性,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更关乎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
近日,滨湖法院“提供'视频免费去水印'软件 开发应用具有不当性”案例,被《人民法院报》刊发。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解读这起案例。

北京某科技公司是短视频平台运营者,通过多种手段构建了视频原创保护机制,包括在视频中设置平台标识及原创者信息,以防止视频被他人擅自使用,并尊重原创者意愿开发禁止视频下载功能等。倍某公司开发的“视频免费去水印”应用软件,在多个手机应用市场上架,累计下载量高达600万余次。“视频免费去水印”软件搭载视频提取、视频去水印、MD5转码等多项功能,视频提取功能可直接绕过平台的禁止下载设置,抓取无任何标识的原始视频;视频去水印功能可对本地保存的短视频进行处理,模糊甚至消除视频中的平台标识;MD5转码功能可篡改视频的网络ID,帮助用户轻松绕过平台查重机制。
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倍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请法院判令倍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平台设置禁止下载的视频,可通过浏览器开发者工具等公开途径获取,无需借助专门技术手段,同时主张其开发的软件兼具常规视频编辑功能,属于技术中立应用,不构成侵权。案件审理中,法院作出临时禁令:责令被告立即下架被诉侵权软件并提交源代码。经核查,被诉侵权软件系通过API接口实现全平台原始视频下载。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软件视频编辑功能具有广泛合法应用场景,不属于侵权功能,但原始视频提取功能破坏了平台的下载规则,MD5转码功能也主要用于绕过查重机制,被诉侵权软件的上述两种功能,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原告所提供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认定被告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万余元。
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高度依赖于优质原创内容的持续产出与有效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设置平台标识、赋予原创作者下载控制权、建立反搬运机制等方式,构建了维护其核心竞争力的原创保护体系。被告“去水印”软件提供的视频提取与MD5转码功能,其核心是通过技术手段规避或破坏原告平台的正常管理规则和技术保护措施,实质是攫取本应属于原告平台及原创作者的用户流量与商业利益,助长了视频搬运、抄袭行为,破坏了健康的平台竞争秩序和内容创作生态。本案判决明确即便经营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若其提供的技术或服务实质性地妨碍、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仍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专条”予以规制,对明确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打击以“技术中立”为名行“搭便车”之实的行为,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撰稿:杨洋
责编:孙钰卿
审核: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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