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3亿“天价反垄断罚单”,两药企状告总局最新进展来了!
热点 发布时间:2020-12-21 09:11:42
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一起重大反垄断案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三家药企作出从重处罚,共计罚没3.255亿余元。该案作为国内首个顶格处罚的反垄断案,备受社会关注,近日,两家被罚药企因“不服天价罚单”相继状告总局。
来源 | 市监沙龙
因不服上述处罚决定,被罚企业之一的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一纸诉讼,将市场监管总局告上法院。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中国庭审公开网信息,本次天价罚单另一被罚企业康惠医药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案也将于12月21日开庭审理。
反垄断法生效以来首个顶格处罚案
在总局开出的这笔3亿罚单中,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对三家公司分别处以年销售额7%-10%的罚款:对康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89亿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计1.438亿元;合计2.527亿元;对普云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05万元,并处2018年销售额9%的罚款,计4830万元;合计5435万元;对太阳神公司没收违法所得605万元,并处2018年销售额7%的罚款,计1240万元;合计1845万元。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南都反垄断课题组发布《十余年反垄断案例分析报告》显示,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以来,还未有企业实际遭到顶格处罚,本案系首例,即便是年销售额9%的处罚占比也较为罕见。
12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和代理律师一同出现在北京一中院的被告席上,与原告普云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律师展开辩论。中国庭审公开网显示,该案共有近1.5万余次播放,关注度较高。
△庭审直播
争议焦点1:三家企业是否关联并共同实施垄断行为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实施垄断的通常是一家企业,但本案却罕见出现三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调查,三家企业相当于一个“共同体”,由康惠公司掌控,共同实施垄断行为。12月15日开庭的这起行政诉讼的一个争议焦点就在于:原告普云惠公司是否受康惠控制?
原告认为,三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应从股权、财务是否独立、是否独立纳税等方面考量。普云惠与康惠业务联系较多是事实,但这是因为公司新成立,主要管理业务人员都有在康惠工作的经历所致。康惠公司员工花名册没有及时更新,原告方并不知情。
此外由于没有独立仓库,普云惠向康惠租赁仓库,所以后者了解原告的库存量实属正常。两家公司的活动往来也是因为相互熟悉而进行的互动。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基于以上述零星、片面证据认定普云惠受康辉公司控制,证据不足。”
但是被告方指出,从公司人员名册、福利发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两家公司存在人员混同。普云惠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销售单据、发票,以及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交康惠公司保存,双方业务和财务往来密切。
据被告代理律师介绍,普云惠公司总经理等人员在康惠公司有常设办公室。一项关键证据表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卢某的一个工作便签本写道,上周反垄断机构的检查敲响警钟……资金尽量不要与总部关联。该公司员工的微信记录也提到,近期检查较多,要求关系仍在普云惠的人退出总公司。
“这些证据显示原告受康辉控制,刻意掩盖关系是为了逃避反垄断调查。”被告代理律师说。
争议焦点2: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存在滥用行为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存在滥用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
葡萄糖酸钙可用于缺钙症及过敏性疾患,根据产品品质和用途不同可分为注射用和口服用两个等级。在中国生产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必须获得原料药批文、GMP证书等资质,且满足多项监管要求。案发时,国内仅有三家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并实际生产这种原料药。
被告方指出,2015年8月至2017年12月,三家公司通过包销、大量购买或者要求生产企业不对外销售等方式,控制了中国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销售市场,期间占有的市场份额超过90%,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对当事人依赖程度较高。
凭借这样的市场支配地位,三家公司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具体表现为,2014年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的市场价格为40元/公斤左右。但三家企业以明显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后,2017年价格上涨了19倍至54.6倍。
此外三家企业还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比如强制要求代工厂按照指令销售,否则不供应原料药,或者要求制剂生产企业生产葡萄糖酸钙注射液后,回购给它们。
按照内部分工,康惠、普云惠采购注射用葡萄糖酸钙原料药后,由太阳神向制剂生产企业销售,通过内部流转过票的方式,层层加价推高原料药价格。
△庭审现场
“太阳神对外卖,少则六七百元,多则两千多元。这样的高价由谁来买单?是大量生病的老百姓。”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庭上表示。
针对被告的意见,原告否认存在市场支配地位。原告代理律师称,普云惠并未与原料药生产企业达成包销协议,调查笔录是单方证据,也未限制原料药生产企业对其他企业进行销售活动。并且这些企业自主销售了大量原料药,当事人不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至于回购制剂质疑,原告方表示因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制剂,根据经营需要,采购制剂是正常的商业行为,法律也未规定销售原料药后不得再采购制剂。“不能因为销售原料药又采购,就认定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年销售额9%的罚款是否过重?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对于这笔反垄断罚款,原告方在庭上提出异议,认为自身违法所得不到130万元。原告律师认为市场监管总局将原告等三家企业作为同一经营主体实施垄断行为来定性调查。但是在处罚时,却以三家各自存在垄断行为罚款,其处罚方式与认定垄断的主体不一致。
同时原告方指出,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以普云惠一家公司实际违法经营产品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按此计算,普云惠的违法所得仅有129余万元,远低于罚单上的数字。而且原告公司已经停止涉案产品的经营,应当视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
“本着正确适用法律,体现行政处罚教育和惩罚相结合原则,处罚应当从轻,使得原告的公司不至于因为一次行政处罚而‘死亡’,避免造成更多职工失去就业岗位。”原告方还承诺,在今后经营中充分学习法律规定,做好合规经营。
在庭审中,法官特别询问了被告作出从重处罚的依据。被告方表示,主要从违法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对相关市场竞争的破坏性考虑,并根据获利情况计算违法所得。
被告律师称,“因为原告实施垄断行为导致原料药价格大涨,一度畸高到19倍至54倍,而且通过强迫性手段要求制剂企业回购,使得原本普通的低价药供应紧张,有地方被迫列为短缺药清单,性质恶劣。”
据被告方介绍,这种垄断行为持续了两年多时间,导致一些患者福利减损。原告和康惠公司不仅在葡萄糖酸钙这种药品上存在违法行为,此前也多次遭到执法机构调查。在这次调查过程中还出现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
在总结环节,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原告的垄断行为导致葡萄糖酸钙市场涨价。在释放反垄断监管信号前,这种高价基本不会降下来,因为买单的是沉默的大多数消费者。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查处违法行为,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也是政府作为社会和老百姓“守夜人”的重要体现。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天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法院并未作出宣判。
这是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首次成行政诉讼案的被告,遭质疑的又是一笔亿元级罚单,备受社会关注。此次因“天价反垄断罚单”引发的诸项诉讼,无论最终的司法裁量结果如何,其对于规范反垄断执法乃至夯实国家法治秩序都有超出个案范畴的意义,市监沙龙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