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
热点 发布时间:2026-04-07 05:45:47
为帮助企业及时掌握海外知识产权动态,更高质量拓展国际市场,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立“海事新知”专栏,通过更大范围收集整理海外知识产权制度、政策和事件动态,加以深入分析,供市场主体了解主要贸易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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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发布《著作权登记及相关服务规则与条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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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多方复审程序与授权后复审程序将美国制造业和小型企业纳入立案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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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新规:外国专利申请人须委托已注册专利执业人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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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关于计算机生成界面和图标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补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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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利比亚商标局宣布了关于商标续展程序的一项重大调整:所有商标续展申请仅接受十年的固定期限,按年续展的选项不再适用。
此项调整符合利比亚《商标法》的规定,特别是第1257条,其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保护期为十年,期满后可续展相同年限。此前曾选择短期续展方式的商标权利人,需就剩余未覆盖的保护年限额外提交续展申请并缴纳相应官方费用,以覆盖整个十年保护周期。对于尚未完成全期续展的商标,每项商标注册、每项商标类别十年保护期的官方续展费约为20,000美元(约合人民币14万元)。https://cwbip.com/insights/news/2026/libyas-trade-mark-office-implements-new-renewal-policy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部2026年第5号条例(2026年2月23日起生效),无异议的普通商标申请,自提交注册申请之日起最快可在三个月内获准注册。另外,商标注册申请须在提交后15日内予以公告,随后进入为期两个月的公告异议期。若在此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印度尼西亚商标局将在约30日内完成审查。新规还明确了关于请求变更申请人信息或请求转让待审申请的所有权的相关程序,但此类请求可能导致商标审查程序暂时中止。为充分享受商标注册审查加速便利,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前完成权属变更,或待注册完成后再行办理。此外,新规还对商标注册流程中的不可抗力情形作出规定,如因自然灾害或社会动荡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时履约的,可申请延期处理。新规同时收紧集体商标的申请资格,仅允许经认可的团体或协会提交申请。总体而言,新规旨在提升印度尼西亚商标体系运行效率与规范性,同时保障审查程序的可靠性。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indonesia-introduces-new-rules-to-speed-up-trademark-process菲律宾发布《著作权登记及相关服务规则与条例》修订版
2026年2月25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发布第2026-007号备忘录通告(MC),正式出台《著作权登记及相关服务规则与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著作权服务规则》”)。
《著作权服务规则》核心变革在于全面实行电子化办理,即著作权登记申请及待登记作品的副本,必须连同规定表格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一并通过IPOPHL指定的在线系统提交。
该规则进一步新增不予登记的情形,作品无人类作者身份、不具备原创性或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属于公共领域内容、构成传统文化表达等,均不予登记。著作权登记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材料的完整性与信息一致性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须在三十日内缴纳规定登记费用。新规取消申请不符合要求时直接驳回的做法,改为出具“著作权可登记性报告”,告知申请人不可登记的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可向著作权部门及其他相关权力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请求,并可进一步上诉至IPOPHL局长。对于核准的申请,将以电子方式签发《著作权登记证书》:常规申请为七个工作日,高度技术性申请为二十个工作日,批量申请为四十五个工作日。此外,著作权转让、许可备案及质押登记等申请,均须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著作权服务规则》现允许对已颁发的证书进行轻微更正(如排版错误),无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可依职权撤销存在欺诈、虚假陈述或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登记证书。该规则新增“转售权登记”制度,符合条件的作品可在“合格作品登记簿”中登记,并获得确认其享有转售权的证书。《著作权服务规则》将于公布后十五天,即2026年3月20日生效,其实施不影响菲律宾国家图书馆继续接收作品副本作为法定呈缴。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7f8ef706-b76f-4ea7-9219-cca6ae74c156自2026年3月1日起,澳大利亚专利申请人可在《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下享有更多国际检索选择。此前,澳大利亚PCT申请人仅可选择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或韩国知识产权部(MOIP)作为其国际检索单位(ISA)及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如今,对于2026年3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PCT申请,澳大利亚专利申请人也可选择欧洲专利局(EPO)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作为ISA。此次检索单位扩充,有助于简化检索流程,提高时间与成本效率,为申请人带来更大便利。选择EPO作为ISA可享欧洲阶段审查费75%的优惠,显著降低申请成本。同时,对于需要进行中国现有技术检索的PCT申请人而言,选择IPOS作为ISA将尤为有利。通过新增可选的ISA,IP Australia为申请人提供更多海外专利保护管理渠道,从而打造一个更能够支撑澳大利亚当前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体系。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additional-international-search-options-for-pct-applicants-in-australia美国多方复审程序与授权后复审程序将美国制造业和小型企业纳入立案考量因素2026年3月1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局长备忘录,针对《美国发明法案》(AIA)项下的多方复审(IPR)与授权后复审(PGR)程序,新增若干自由裁量性立案考量因素,重点关注美国本土制造业及小型企业使用相关程序的情况。(1)相关背景在制定IPR和PGR程序的立案标准时,AIA要求局长考量该等标准对经济发展、专利制度完整性、USPTO行政效率及USPTO及时办结程序的能力所产生的影响(参见《美国法典》第35编第316(b)条、第326(b)条)。过去数十年,美国大部分制造基地转移至海外,尤其是电子和计算机行业。并且,IPR和PGR程序已广泛适用十五年之久,上述产业外迁趋势仍未得到遏制。这些发展动态直接关系到USPTO局长履行法定职责,即考量立案启动标准对经济及专利制度完整性的影响。局长决定是否启动IPR与PGR程序时,将重点考量以下因素:1)平行诉讼中被指控侵权产品在美国本土的制造规模,及与美国制造业投资项目的关联程度;2)专利权人所制造的/销售的/许可的与涉嫌侵权产品构成竞争关系的产品,在美国本土的制造规模;在评估美国本土的制造规模或制造业投资程度时,局长将考量的内容不仅包括最终产品在美国的组装程度、产品零部件在美国的制造程度、美国制造产品运往境外进一步加工的程度,相关当事人应予以说明。对于方法类权利要求,本备忘录所指的相关产品系指用于实施该方法所使用的设备。例如,对于涉及计算机操作方法的权利要求,相关产品即为计算机。在判定请求人是否属于因涉案专利被诉侵权的小型企业时,局长将考量各方提出的所有相关事实,依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3编第121.801—121.805条、第37编第1.27(a)条中规定的小型企业管理局规模标准(决定个人、企业或非营利组织是否有资格享受专利费用减免)予以认定。本备忘录适用于专利权人依自由裁量权提交意见书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所有IPR和PGR案件。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Additional_Discretionary_Institution_Considerations_US_Manufacturing_and_Small_Business_Use_of_AIA_Proceedings.pdf美国专利商标局新规:外国专利申请人须委托已注册专利执业人员代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以下简称“新规”),要求住所地不在美国或其属地内的专利申请人(以下简称“外国申请人”)必须由注册的专利执业人员代理。新规自2026年3月20日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正式公布后满120天生效,适用于生效日当天及之后提交的所有申请文件(无论原始申请何时提交)。“已注册的专利执业人员”包括注册专利律师、注册专利代理人,以及根据USPTO相关规定获得有限认定的个人。USPTO提出了实施该新规的四项主要理由。第一,此举可使美国专利制度与国际接轨,目前全球绝大多数专利主管机构均已要求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当地执业代理人。第二,外国申请人自行提交(pro se)的申请文件往往不符合公布或审查的规范要求,占用大量审查资源、降低整体效率。第三,由于已注册的专利执业人员受USPTO制定的《职业行为准则》约束(并可能面临纪律处分),要求其参与可加强USPTO对法律及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四,新规有助于打击近年来不断增多的虚假微型企业资格认证、欺诈性申请及不实陈述行为——当自行提交的申请人轻易放弃其申请时,USPTO一直难以对此展开调查。此外,新规不改变专利申请日的确定方式。即使外国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未由已注册的专利执业人员签署,仍可获得申请日,但后续需补正。然而,若《申请信息数据表》(ADS)未经已注册的专利执业人员签署,则仅视为转送函,这意味着发明人身份无法确定,优先权或权益主张也不会生效。另外,微型企业的费用减免认证也必须由已注册的专利执业人员签署。部分必须在首次申请时提起的文件(如请求不公开或加快审查),若在申请日未正确签署,将可能永久失效。新规在《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9(p)条中重新界定了“住所地”概念,指自然人的永久合法居住地,或法人实体的主要营业地。规则制定期间,USPTO共收到九份公众意见,并回应核心疑虑。USPTO明确指出,美国公民身份不构成豁免情形,因收集与核实公民身份资料将增加行政负担,并可能引发新的造假动机。同时,USPTO拒绝为包含美国与外国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设置豁免条款,认为这将削弱新规成效,并可能导致发明人身份被操纵。对于临时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USPTO也未予豁免,指出新规对其影响有限——因为临时申请的申请日得以保留,只有在后续提交正式申请(follow-on filings)或提出相关请求(petitions)时,才需要已注册的专利执业人员的参与。有评论者认为新规具有歧视性,可能阻碍外国人申请,但USPTO认为其带来的益处足以证明新规的合理性。从实务角度来看,新规影响范围有限。据统计,2022财年美国受理的外国来源专利申请共计约296,579件,其中仅1,217件(约占0.4%)为自行提交。新规实施后,受影响申请人的单件申请法律成本预估为3,935美元(约合人民币27,114元)至17,600美元(约合人民币121,272元)之间,具体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及美国已注册的专利执业人员的服务内容。已注册的专利执业人员及外国申请人应尽早筹划,确保在新规生效后合规操作。https://www.uspatent.com/2026/03/uspto-now-requires-foreign-patent-applicants-to-hire-a-registered-patent-practitioner/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关于计算机生成界面和图标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补充指南》
近期,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关于计算机生成界面和图标类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补充指南》(以下简称“《补充指南》”),进一步明确包含计算机生成电子图像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法定保护客体。
《补充指南》旨在为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提供更宽松的申请空间,使其在向USPTO提交涉及计算机生成界面或图标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能够更加灵活地选择如何展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
《补充指南》自2026年3月13日起生效,适用于2026年3月13日之前、当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设计专利申请或程序。(1)删除《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9版,Rev. 01.2024,2024年11月)第1504.01(a)条中关于涉及计算机生成界面或图标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以实线或虚线描绘制品(如计算机或其组成部分)的要求,前提是该申请的名称和权利要求均正确指明了依托的制品;(2)明确用于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或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生成界面或图标的外观设计,并非仅仅是瞬时的或脱离实体的图片或三维图像,只要其披露的权利要求符合相关法规及法定要求,即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3)若权利要求和名称中明确表述图标或界面是“用于”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或计算机系统,则视为已充分描述了《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所指的制品外观设计,审查员将不再依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153条或第1.1067条对该类权利要求和名称提出异议;(4)鉴于USPTO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扩展理解,并考虑到技术持续现代化所产生的新设计形式,《补充指南》重点列举了更多适格的外观设计类型;(5)《补充指南》就上述更新向审查员和申请人提供指导。这些被重点列举的适格外观设计类型包括计算机生成的界面或图标,如:用于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和计算机系统的投影及全息图——其界面和图标的外观与用于生成的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器或计算机系统是可分离的。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6/03/20/2026-05564/required-use-by-foreign-applicants-and-patent-owners-of-a-patent-practitioner
2026年3月2日,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宣布修订《检索指南》《审查指南》及《实用新型检索指南》(以下简称“新版指南”)。新版指南明确允许各审查部门在DPMA允许范围内,使用外部电子检索资源(包括人工智能应用程序)进行检索。同时要求检索工作需确保在不向公众披露未公开专利申请信息的前提下进行。
数字化和人工智能时代,全球可获取和查明的知识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且以电子形式存在;信息技术或化学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往往仅存储于外部检索资源中。因此,DPMA需要借助外部电子检索资源与人工智能工具,才能进行高质量且符合时代要求的检索工作。
根据法定职责,DPMA在评估一项发明的可专利性时,应依申请查明相关现有技术,该现有技术包括所有在申请日之前,以书面、口头、使用或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的所有知识(《德国专利法》第3条第1款第2句)。因此,DPMA必须考虑全球范围内的可被获取的现有技术,同时对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需注意,DPMA对外部电子检索资源的控制力有限,即便在个案中尽到了应有的谨慎义务,也无法完全排除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术语、序列信息、化学结构式或文本内容被第三方获取的风险。如申请人希望规避该类风险,应考虑在申请公开后再提交检索或审查申请。https://www.dpma.de/dpma/veroeffentlichungen/mitteilungen/mdp_01_20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