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02 04:33:32
来源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许多经营者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不完全照搬他人注册商标,稍作改动或在字母大小写、字体上做文章就不会侵权。然而,法律判断的核心在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案情简介
季某经注册取得BeautiFul商标。原告刘某经授权,享有“BeautiFul”注册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权,该品牌一经面市,就受到了广大年轻人的喜爱,其中某单款产品更是屡次创下了月销过万,总销量十几万的记录,2022年季某授权刘某开设了同名线上网络店铺。2024年4月,刘某发现被告袁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质感少女”网店中,销售一款卫衣,衣服上印有“BEAUTIFUL”字样。刘某随即通过购买方式取证,并将卖家袁某及电商平台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24年9月,案涉店铺下架删除案涉侵权商品。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刘某经商标权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BEAUTIFUL”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BeautiFul”在字母构成、呼叫上构成近似,属于商标性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且该商品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量及售价、被告已自行删除商品链接等情节,酌情支持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最终判决被告袁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同时,法院认定电商平台在接到投诉后已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尽到了平台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经营者在选择商品标识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主动检索、避让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任何试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即便标识不完全相同,依然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广大经营者应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在商品上标注标识时,应主动避让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即使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或图形,也可能构成侵权。网络平台上的销售记录、评价数量等数据是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侵权人不能心存侥幸。同时,商标权利人应及时取证、积极维权。对于网络服务平台而言,接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是免除自身赔偿责任的关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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