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发布时间:2024-04-25 11:29:24
作者 | 叶明鑫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刘慧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 | 中国审判
近年来,专利商业维权行为频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专利商业维权行为客观上虽不具有违法性,但本质上属于“借讼牟利”,既占用稀缺的司法资源,影响审判效率,还有可能阻碍专利法实现激励创新的制度目的。为此,有必要针对专利商业维权问题深入剖析,提出有效规制建议,从而助益司法审判公正高效、专利制度价值正向发挥。
专利商业维权的定义、类别与行为特征剖析
专利商业维权的成因解析
专利商业维权问题的解决路径探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及知识产权法庭在多起案件中,对于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的行为表达了否定态度,强调“人民法院在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专利权的同时,也必须对专利权的行使依法予以引导,以保障有限的司法资源能为专利权人提供必要且充分的司法救济”。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应严格秉持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基本理念,通过强化事实查明等基础工作,规范专利商业维权案件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在运用裁量权酌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侵权源头环节的制造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还应当考虑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整体获赔数额和合理维权开支情况,坚持总量分析、个案衡量,既要让侵权人付出相应代价,也要避免重复赔偿使得权利人多重获利。同时,面对专利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对不同类型的维权主体予以区分。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通过商业维权诉讼牟利的原告,可以对判赔金额予以适当限制。对原告同一时段集中提起较多维权诉讼,而销售数额极低的侵权销售商,可考虑判赔较低的合理费用,一定条件下对权利人的维权支出可不予填平,使判赔金额与侵权行为人的侵权代价、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相适应。对于权利人故意以“钓鱼式维权”“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规制,并可视情况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判令原告承担被告合理开支。
同时,法官应深入学习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充分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优化、完善类案检索功能,解决因地域、随机分案等因素而造成的此类案件判赔金额相差悬殊等适法不统一问题。例如,上海法院系统正在探索建立多个识别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促进适法统一的应用场景,通过数字改革赋能,实现系统自动根据当事人名称、专利号等要素识别并主动推送相关批量案件的功能,便于法官或调解员掌握关联案件信息。同时,在同一法院内部若发现同一权利人针对同一专利、商标提起的维权案件分散在不同承办法官中,承办法官间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一旦发现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此外,应推动实现全国知识产权司法数据共享,加快司法大数据中台建设,及时掌握全国范围的知识产权批量诉讼情况,全面了解涉诉知识产权获赔数额,避免不同地域之间判赔率相差过大,并防止重复获得赔偿。
(二)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积极创新审判机制
能动司法推动标本兼治,可探索建立“示范判决+诉调对接”机制,对专利商业维权首案精审,秉持“填平原则”理念科学量定判赔标准——既不对商业维权案件给予较高判赔,也不能放任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后续类案快审快调,减少程序空转,提升审理效率。示范判决机制首见于群体性证券期货纠纷中,系指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判决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专利商业维权纠纷与群体性证券纠纷有一定共通之处,如事实和法律争点较为固定,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分散,诉讼能力较弱,法律适用有待统一等,可探索选取专利商业维权案件中具有典型性、调解撤诉难的作为示范案件,深入分析、仔细打磨后尽快作出先行示范判决。示范判决生效后,类似的平行案件可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人民法院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对案件受理费予以适当减免。若平行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示范判决提出的调解方案,且在后续诉讼中未能获得更有利的判决结果,法院可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从而为专利商业维权人提供合理的预期、明确的标准,促使其更为理性地解决相关纠纷,鼓励其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批量纠纷。此外,相对较低但合理的判赔金额可以引导权利人积极向侵权源头主张权利,从而推动专利侵权纠纷实质性化解。
(三)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大力推进多元共治
目前,人民法院人案矛盾较为突出,单一的诉讼途径难以满足社会公众解决纠纷的需求。这也意味着解决专利商业维权问题需与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有机结合。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引导更多行政力量、社会力量同步跟进,形成合力。
一是要加快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针对专利商业维权案件,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大诉调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的合作对接,积极引入专业化的社会调解力量,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是要引导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人民法院可通过发布专利商业维权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召开座谈会、巡回讲座等方式向律师协会和专利代理行业组织通报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及意见建议。各地知识产权局可以重点监管人均代理量明显过高以及代理量增速明显异常的代理机构,对于反复代理大批量专利商业维权案件的代理机构重点关注、正确引导。建立健全专利代理信用记录档案,将人民法院在生效判决中确认的构成专利恶意诉讼等行为的代理情况记入代理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向社会公布,发挥信用约束机制作用,引导权利人正当维权。
三是要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电商平台提高合理注意义务。平台过分提高投诉举证标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而造成侵权损失扩大,应当就损害扩大部分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已被多次投诉、涉讼的产品,如某自拍杆专利、某洁面仪专利等,电商平台的注意义务应予合理加重。此外,司法机关还可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电商平台完善平台规则,积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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