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案例 | 未经许可泄露公司商业秘密,3人被判刑

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8 10:35:08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详情整理如下。


来源 | 江阴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某是被告单位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准备拓展电解槽改造业务但不掌握相关改造技术,遂于2016年年底,通过被告人乙某结识了被告人丙某,丙某是B公司员工。三被告人经商议后,确定由A公司支付人民币1.8万元,向丙某购买其在工作中掌握的B公司改造第三代电解槽的工艺。丙某明知自己和B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仍告知甲某该工艺的具体信息,并和乙某一起帮A公司改造了9组第三代电解槽,以便A公司员工学习。


2017年下半年,A公司又准备拓展第四代电解槽改造业务,但始终无法破解技术难题。甲某得知B公司已经取得技术突破,遂又通过乙某联系丙某,三人商定由A公司支付人民币3万元,向丙某购买其在工作中掌握的B公司第四代改造工艺。随后,丙某到A公司演示该工艺流程,以便A公司员工学习。


A公司利用从丙某处购买来的第三代及第四代改造工艺,先后为B公司的客户单位C公司和D公司改造电解槽,合同金额共计达600万余元,造成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余元。经鉴定:B公司的第三代改造工艺、第四代改造工艺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A公司改造电解槽使用的工艺与B公司的上述两项技术秘密是相同和部分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


2018年7、8月间,甲某得知B公司准备生产新型电解槽,遂又通过乙某联系丙某,要求丙某偷拍B公司有关图纸。之后甲某和丙某商定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图纸。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单位A公司采用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B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给B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甲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丙某违反和B公司的保密协议,伙同被告人乙某向被告单位A公司披露其所掌握的B公司的商业秘密,给B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江阴法院最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分别判处乙某、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和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六个月。


裁判主旨


以利诱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员工在职期间,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公司研发的技术信息泄露给他人,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均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经营命脉,与科创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近年来,在国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数量也逐年攀升。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通常犯罪手法相对固定,侵权主体以内部人员为主,有的直接负责商业秘密的研发或管理,有的利用职务便利接触、窃取商业秘密,并采取内外勾结、另立门户、跳槽泄密等方式,将掌握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或使用。但行为人往往不知道,一旦泄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达五十万元以上,就已构成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


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日常经营中,企业要加强自我保护,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完善内部保密制度;在研发前期就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加强对员工法律知识及保密意识的培训,使员工明确行为红线,建立起稳固的商业秘密保护防火墙。


合议庭成员:徐芝若 周春霞 刘玉琴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