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1-11-16 03:05:02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在调解过程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一方面能打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自觉高效履行。
来源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近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促成案件调解。
2018年10月,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出租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未按约交纳房屋租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租金等。
审理中,双方对案件事实及欠款数额并无争议,只是被告目前经营困难,资金回笼慢,暂时支付困难,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提出给予一定还款期限,并表示其个人可以为公司的该笔债务进行担保。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所欠债务数额较大,且原告质疑被告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诚意,故对被告法定代表人自愿参与担保的行为,予以准许,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原告在被告法定代表人参与担保的前提下同意给予被告还款期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在调解协议中将被告法定代表人列为"担保人",明确在被告不能履行调解协议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承担代偿责任。
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常因债权人怀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而致调解方案难以促成,在此情况下,若有资产实力的案外人能够为债务人的还款提供担保,将极大地打消债权人的顾虑,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促进案件高效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为调解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保障。在调解过程中,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一方面能打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调解协议的自觉高效履行。
本案中,被告法定代表人自愿为被告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建邺法院遂据此制作出民事调解书,直接将案外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在调解书中列明为“担保人”。
案外人担保机制
案外人提供担保参与调解是建邺法院贯彻落实多元化解纠纷的具体施行方法,建邺法院将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加大调解力度,多元化解纠纷,为辖区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法治环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第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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