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1-08-24 05:01:15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2019年,斯凯杰公司发现某乐公司(曾用名:新万斯某奇公司)有计划、有预谋地从多个方面恶意攀附斯凯杰公司的商誉,企图通过搭便车的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斯凯杰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乐公司已侵犯斯凯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判决某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
来源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这些产品包装乍一看真的很难分清,极易让人产生混淆的感觉。
下面这个案例的品牌标识,看你能不能够识别,会不会上当? ↓
具体情形:
新万斯某奇公司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合考虑被告的行为,虽然其不均是构成对特定商业标识的仿冒,但其通过使用多个相关性识别元素构成了系统性和整体性的混淆,该一系列行为特性已达到了仿冒混淆的效果,属于混合型的商业混淆行为,整体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乐公司已侵犯斯凯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某乐公司已经将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未包含斯凯杰公司的注册商标,某乐公司业已关停了被诉侵权标识的官方网站,可认定已停止了侵害行为。但因某乐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斯凯杰公司实际损失,故法院判决某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
一、什么是混淆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也被称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或仿冒行为,是不正当竞争中的七大行为之一。
市场竞争主要表现为对交易机会的争夺,竞争就会优胜劣汰,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法则。某些经营者为使自己不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往往采取混淆行为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二、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
三、实行混淆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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