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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及京津辽沪等12省市将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

热点 发布时间:2021-08-19 04: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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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月17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来源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8月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为何要进行此次试点?主要涉及哪些工作?试点期限和地点如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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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完善民事再审申请程序,探索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审级监督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改革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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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指出,试点期限为两年
试点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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