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发布时间:2021-03-25 10:39:29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种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形成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大合力。
种业被誉为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现代化技术攻关与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年两会,种子的问题备受关注,多名代表委员提交了相关建议和议案。近日,2021中国种子大会暨南繁硅谷论坛在三亚开幕,如何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成为国内外种业从业者们热议的话题,只有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增强种业自主创新内生动力,才有利于打好种业翻身仗。
01
两会透露中国种业新动向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湖南省委副主委李云才根据调研,他列举了种业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种源“卡脖子”;基因编辑技术原始专利大多被国外控制;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不够;产业集中度低,多、小、散、弱格局未根本改观;种业管理跟不上。李云才建议,资金投入改变传统管理方式,实行揭榜管理流程和结果“回填”式管理,避免“各自为政”、资金分散的管理方式,提高科技研发能力。
“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专门谈到“现代种业”,指出:建设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长期库、种质资源中期库圃,提升海南、甘肃、四川等国家级育制种基地水平,建设黑龙江大豆等区域性育制种基地。新建、改扩建国家畜禽和水产品种质资源库、保种场(区)、基因库,推进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建设。
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透露了相关工作进展:目前畜禽种质资源库正在立项。此外,海洋渔业种质资源库已经开建。新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库今年9月份将建好,建成后保存能力达到150万份,位居世界第一;在原创技术、底盘技术上尽可能突破;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抓好海南南繁基地和甘肃、四川等国家种子基地建设;管好种子市场,保护好知识产权,尤其要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湖南省委副主委王国海说,随着支持种业发展的政策加快出台,更多种业科技成果将加速研发、转化,保护品种创新、规范品种同质化问题将成为种业发展的主题,国家种业创新体系将基本建立,一批种业“隐形冠军”将加快产生。
据了解,南繁基地依托海南独特的光热资源,能缩短农作物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育种周期。每年,全国29个省份的700多家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种业企业的近7000多名科技人员赴南繁育种。全国已经育成的农作物新品种中,70%以上经过南繁基地的培育。海南省南繁管理局副局长郭涛说,将依托规划建设的6028亩南繁科技城,打造全国种业创新基地。
全国政协常委、中化集团董事长兼中国化工集团董事长宁高宁表示,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始创新保护力度有待加强,对跟随仿制性、模仿修饰性育种限制不够严格,部分地区、部分品种的种子市场中近似性品种泛滥。他建议,尽快修订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加大对违法侵权的执法力度,营造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红杉资本全球执行合伙人沈南鹏建议,建立濒危、地方品种育种保护区,农户种植特色地方品种农产品,政府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电商负责产销对接;设立专项,支持科研院所、种企、电商共建商业化育种中心,改良濒危、地方品种,电商以消费数据辅助良种选育项目决策,加速选育消费端喜爱、种植端高效的突破性新品种。
02
植物新品种保护成热议话题
近日,在为期四天的2021中国种子大会暨南繁硅谷论坛上,如何加大植物新品种保护成为国内外种业从业者们热议的话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在大会致辞时表示,当前我国种业已进入以自主创新为驱动力的新发展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年内出台一部新的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司法解释,严格依法保护种业自主创新。
贺小荣说,过去二十多年人民法院不断提高植物新品种审判水平,为种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施行以来,人民法院植物新品种审判从无到有、由弱变强,各级法院审理了一大批植物新品种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发布了2个植物新品种审判司法解释和3件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一系列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将与有关部门推动形成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更强合力,并将加大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作为重点领域。
一是进一步明确植物新品种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广泛听取业界、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基础上,在年内出台一部新的审理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二是进一步促进植物新品种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人民法院将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机制性的人才交流和业务培训,完善植物新品种鉴定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创新中国特色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三是进一步发挥专门人民法院特色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探索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加大对“南繁硅谷”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从源头上增强种业自主创新的内生驱动力。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创新迫在眉睫。当前海南正在探索建设知识产权特区,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助力农业科技自主自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周翔说,建设知识产权特区要充分发挥自贸港制度优势,在法律制度、措施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对标国际标准。同时要高度重视司法裁判时的利益平衡,妥善处理探索先试时的社会风险管理。
“2020年虽然受疫情影响,许多线下工作难以开展,但联盟成员还是不断增加,全球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数量也大幅提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副秘书长Peter Button视频发言称,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植物新品种申请最多的国家,获批的植物新品种超过8000个,显示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主任杨雄年同样认为,我国已经成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大国。尤其是,自2011年起,企业植物新品种年申请量已经连续超过科研机构,企业育种创新积极性显著增强,逐渐成为商业化育种主题。
“海南种业创新实践将带动全球140多个热区国家,引领世界热带农业绿色发展。”海南大学热带作物学院教授罗杰表示,海南气候与海上丝绸之路沿国相近,种业创新技术及新品种更容易在这些国家推广。
对此,杨雄年建议,海南应发挥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机制创新三大创新,设立《海南自贸港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办法》,率先在国内探索分子技术和DUS测试相结合的植物新品种快速测试审查,建立协作审查机制,实现受理、审查、报告国际互认和维权等一站式服务。
03
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提上日程
为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依法保障种业科技创新,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23日)
为正确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共有权行使】 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的共有人对品种权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任一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品种权。
共有人之一单独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该实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收取的许可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受让人原告资格】 品种权转让未经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受让人以自己名义提起侵害品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繁殖材料】 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该品种的繁殖材料。该繁殖材料应当具有繁殖能力,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
前款所称繁殖材料不限于以申请品种权时所采用的培育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
第四条【许诺销售】 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处理。
第五条【种植行为】 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处理。
第六条【相同推定和假冒品种】 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合称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属于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假冒品种权行为,并参照假冒专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违约与侵权竞合】 受托人、被许可人超出与品种权人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生产、繁殖、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品种权人对此主张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帮助侵权】 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有关行为构成侵害品种权,仍然提供收购、存储、运输、以繁殖为目的的加工处理等服务或者条件的,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九条【商业目的】 被诉侵权人将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该行为是否损害品种权人的市场利益和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后续行为等因素,审查判断其是否具有商业目的。
第十条【非生产繁殖行为】 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买卖的被诉侵权物系作为收获材料用于生活消费而非用于生产、繁殖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权利用尽】 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售出后,权利人主张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该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对他人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再进行生产、繁殖、销售的;
(二)将该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种的国家或地区用于非最终消费目的的。
第十二条 【科研例外】 被诉侵权人主张对授权品种进行的下列生产、繁殖行为属于科研活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试验或者试种授权品种;
(二)利用授权品种配组形成新品种;
(三)利用授权品种配组形成新品种后,为该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或者审定品种需要而利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十三条【农民自繁自用】 农民在其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权利人对此主张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非农民承包经营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或者农民以外的个人自行或者委托农民生产、繁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品种权人对此主张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合法来源】 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销售行为,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前款所称合法来源,销售者一般应当举证证明购货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销售行为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等。
第十六条【先行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侵害品种权的事实,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害,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责令采取消灭活性等阻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的措施。
第十七条 【文书提出命令】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被诉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第十八条 【举证妨碍】 被诉侵权人抗拒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转移、毁损被保全物,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第十九条【情节严重】 除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以外,以下情形也可以作为认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
(一)无证生产经营授权品种;
(二)伪造、租借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伪造品种权证书;
(四)拒不提供被诉侵权物的生产、繁殖地点。
第二十条 【中止期实施费】 品种权中止后依法恢复权利,权利人要求实施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中止期间实施品种权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品种权实施许可费,结合品种类型、种植时间、经营规模、当时的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临时保护期补偿】 他人未经许可,自品种权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权利人对此主张追偿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处理,参照有关品种权实施许可费,结合品种类型、种植时间、经营规模、当时的市场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
前款规定的被诉行为延续到品种授权之后,权利人对品种权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权损害赔偿均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当分别计算处理。
第二十二条【鉴定人】 侵害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当事人在相关领域鉴定人名录或者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推荐的鉴定人中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三条【鉴定方法】 对于没有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品种,可以采用行业通用方法对授权品种与被诉侵权物的特征、特性进行同一性判断。
第二十四条 【重新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检、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未提出合理理由和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十五条 【接近阈值认定】 通过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的鉴定,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被诉侵权人主张二者特征、特性不同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扩大检测位点进行加测或者提交标准样品进行测定等方法,并结合其他因素,进行侵权判定。
第二十六条 【检测结论冲突】 田间观察检测与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结论不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田间观察检测结论为准。
第二十七条【效力条款】 本规定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随着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种业现代化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进入国家顶层设计。打好种业翻身仗行动方案重在“突破卡点”,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种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形成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大合力,力求用10年左右的时间,实现种业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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