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发布时间:2021-03-18 10:04:50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赔偿金额达9600万元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原告江南环保公司的 "脱硫除尘"技术方案,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构成技术秘密。 被告科行环保公司通过"挖人"等手段,2016年后非法获取了该技术,迅速成为原告直接竞争者。 南京中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9600万元。
来源 | 第一环保网
通过“挖人”快速非法获取技术秘密
被判赔9600万元
2020年年底,原告江南环保公司诉江苏科行环保公司等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有了判决结果。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并全部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96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周晔介绍:“被告通过不断招揽挖掘原告的技术骨干,大概达到十多人,开始非法迅速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并且在很多项目中采用了这样的技术秘密,所以南京中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主张的96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周庭长介绍,“这样的判决体现了对原告享有的技术秘密依法予以维护和支持,同时也体现了我们最严格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
周庭长表示,在《民法典》实施后,将按法律规定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挖人在社会是很普遍的现象,企业自己在平时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有这样的保护意识,对相关商业秘密等采取保密措施。要提醒大家的是,《民法典》惩罚性的条款适用是需要当事人在案件中进行请求的,规制的主要是重复侵权、故意侵权、链条式侵权等比较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本案判赔数额之高,为南京历年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判赔数额之最。
科行公司母公司(科达制造)不服,将上诉状至最高人民法院。
据悉,2021年1月5日,科达制造发表公告声明,“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就涉及金额达9600万元的案件,已于1月4日提交上诉状至最高人民法院。
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创新名城建设,南京中院发布的十项司法措施,第一项就指向知识产权保护。南京中院表示,将突出对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保护,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权利人在案件审理中,明确提出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这时候我们会明确在文书中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庭长周晔表示,“还有一种会考虑惩罚性的赔偿因素是,比如侵权人之前已经有过侵权行为,受到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处的,甚至是承担过刑事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考虑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样的赔偿数额,肯定处罚的力度更大。”
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
2014年9月14日,由国家三部委发布的2016-2020年国家减排计划,要求东部等地区火力发电厂污染物粉尘、SO2和NOX排放分别达到10、35和50mg/Nm3的排放标准。
近半年来,各大电力公司纷纷响应国家的减排计划,在新建和老机组改造上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使粉尘和SO2排放浓度达到10和35mg/Nm3的要求,特别是粉尘的排放,一些地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要求达到5mg/Nm3、2.5mg/Nm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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