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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邀调解制度的优化运行路径

热点 发布时间:2021-02-22 04: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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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虚假调解案件的协同监督机制,发挥法院、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监督员1+1+1>3的作用。


作者 | 杨 柳、李爱秋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特邀调解制度的运行及优化,不仅是拓展多元解纷机制的有效途径,还是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的要求,也是当前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制度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解纷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将司法解纷和司法服务功能向外延伸,最大限度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途径及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需求,有助于促进部分社会纠纷的自我化解,提高社会力量、法律力量对社会治理的参与度,从而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笔者基于在基层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的情况,针对特邀调解制度运行困境并结合司法实践,探索以下优化运行路径。


一、完善特邀调解制度的人员和组织结构


    1.严把选聘关口,选拔解纷人才。法院应建立严格的选聘机制,提高准入门槛。法院可以主动邀请辖区内公安局、司法局、律协、保险公司等组织机构推荐候选人,并根据候选人简历确认面试名单,再组织结构化面试,着重考察候选人的法律专业背景、解纷能力、语言表达及人际沟通能力,遴选出具有丰富社会经验,能够更好地运用专业,情、理、法处理案件的特邀调解员。此外,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通过组织笔试与面试等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对解纷工作有热情的人才作为特邀的专职调解员。调解员结构可中、青搭配,采取“以老带新”等人才培养模式。

    2.引入专业组织,形成解纷合力。通过对各行政机关内部行业调解组织的梳理,挑选出能够对接法院受理的主要矛盾纠纷类别的组织,并将其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同时还可以吸纳具备相应资质的优质民间调解组织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在诉前有针对性地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专业化调解,弥补法院法官行业知识的缺失,更能够从当事人的角度、行业发展的角度化解纠纷,便于行政机关及时制定、调整行业发展规范,防范化解风险,从根源上减少社会矛盾。


二、建立健全特邀调解制度运行规范


    1.转变调解理念,追求多元利益。特邀调解是在兼顾合法性基础上,更注重对情与理的考量,对专业实务与行业发展的考量。特邀调解能够从有利于当事人利益、行业发展的角度,将情、理、法综合运用到调解当中,凸显调解的专业性。因此特邀调解员理念是以“合意”为指南,追求多元利益。

    2.建立管理机制,提升解纷能力。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具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退出机制等。首先,完善培训机制。培训可以分为岗位培训和实战培训。岗位培训可以由专职法官在特邀调解员任前、任中就法律法规、特邀调解制度、调解原则、调解技巧、调审衔接等问题进行培训。实战培训可以组织特邀调解员旁听优秀调解员的调解过程。建立调解员见习制度,由拟任职的调解员通过三个月的“实习期”掌握并熟悉调解流程与要求,便于“实习期”满后的双向选择。法院还可以结合特邀调解员自身的工作特点和专业领域因材施教,组织特色岗位培训。对于调解员调解不成转诉讼而又在诉讼中经法官调解成功的案件,可由承办法官个案传授调解经验与技巧,形成调解成功共享与反馈机制。其次,完善考核机制。考核特邀调解员时,应综合考虑调解数量、案件难易程度、调解成功率、当事人评价、社会影响、案件程序性或实体性事项完成情况、调解平均天数等方面。最后,完善退出机制。按年度对特邀调解员的工作质效进行考核,建立20%的考核退出机制,为特邀调解队伍补充新鲜血液,建立精英化特邀调解员队伍。


三、健全合意诱导与强制启动相结合的特邀调解机制


    1.合意诱导提升参与特邀调解的积极性。合意诱导是法院诱导当事人合意选择调解程序的机制。具体方法包括:一是分析案件内容,引发当事人共情感受,让当事人知晓特邀调解的优势,主动选择特邀调解。二是借鉴域外司法实务中的“试验性审判”,让当事人对正式裁判结果以及社会影响产生预判,促使双方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三是《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特邀调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优势是不收诉讼费用,有利于促成调解合意。四是强化时间成本的诱导,特邀调解员可告知当事人正式立案和排期开庭、案件生效所需耗费的时间,强化当事人诉讼时间成本的概念。

    2.特邀调解的适用范围。在确定特邀调解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时,需要考虑案件性质、诉讼标的大小、诉讼主体身份关系、案件特点、社会影响、争议事项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司法实践中,可以由各个基层法院对适宜调解的纠纷如家事、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物业管理等试行调解前置程序,或列举几类不适宜诉前调解的案件范围。


四、完善法院特邀调解制度的内外部对接机制


    1.畅通特邀调解员与立案庭的对接。在收案阶段,立案庭应对案件材料以诉讼审理的标准进行审查,以便在诉前调解失败后转立案能够实现无缝衔接。调解成功后,特邀调解员应及时联系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速裁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或立案后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应及时流转回立案庭进行审理立案。

    2.完善特邀调解员与审判庭的对接。一方面,特邀调解员在诉前调解阶段除了扮演调解员角色,还扮演了审判辅助员的角色。诉前委派调解时,调解员可以完成诉状副本送达、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确认,以及诉前送达材料效力及于诉讼等阶段的书面确认工作。在充分告知法律后果和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协调当事人作出放弃答辩期及举证期限或书面同意不超过七日的答辩期及举证期限书面确认。对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调解员可以协助当事人确定鉴定范围及事项,指导当事人准备鉴定材料。调解员可以固定无争议的事实,引导当事人对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内容补充证据,指导当事人梳理争议焦点和举证质证观点,并推荐给审理法官参考。调解员可以预判群体性纠纷风险、安全风险、信访风险,及时专项提醒审理法官。

    另一方面,审判庭法官审理案件时如认为调解能够更好地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并且当事人同意特邀调解时,可由审判庭法官出具委托函,将案件委托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联系审理法官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由法官继续审理,在调解过程中可以与诉前调解一样固定案件无争议的事实。


五、建立健全特邀调解监督员机制


    1.加强日常监督,杜绝非法调解。建立健全特邀调解监督员机制,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工作、日常运行、奖金发放的监督,坚决杜绝调解中以权谋私、金钱交易等非法调解行为。各法院可邀请所在地的社区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村干部等为特邀调解监督员,也可接收社会公众的申请并认真筛选,聘请合格的申请人为特邀调解监督员。特邀调解监督员名册由受聘法院管理。法院应当不定期对特邀调解员进行思想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意识形态、廉洁调解等方面。

    2.构建虚假调解案件的协同监督机制。构建虚假调解案件的协同监督机制,发挥法院、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监督员1+1+1>3的作用。法院在收案环节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对当事人的询问,告知虚假诉讼的后果。审查调解协议时,应坚持书面和当庭相结合的审查原则,并从事实和证据两方面对调解协议予以审查,以甄别和防范虚假调解案件。特邀调解人员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难点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如发现疑似虚假调解案件应及时中止调解并向法院报告。法院应加强对特邀调解人员的职业培训,使其了解虚假调解案件的特点等。特邀调解监督员对案件从收案至特邀调解结案全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虚假诉讼情况应及时向法院、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报告。多方主体之间要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制止虚假调解行为,从而使特邀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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