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19 09:49:54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康王”作为去屑药用洗剂中的知名品牌,拥有近25年的历史,并于2014年随着拜耳成功收购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拜耳旗下的品牌。作为拜耳根植中国市场的旗舰品牌,“康王”一直得到了公司的高度关注,持续保持去屑药用洗剂市场排名第一。
2017年,拜耳注意到市场上出现“拜康王“洗发水,经调查取证,该产品系滇虹的前经销商A公司及其子公司B公司生产、销售。针对以上人员明确知晓“康王”品牌已归属拜耳旗下却仍故意注册、使用“拜康王”商标的恶意侵权行为,拜耳向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发起行政投诉,最终于2019年收到处罚决定:判定A、B两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然而,该公司在2018年又开始经营新的侵权产品“立康王”洗发水,同时在线上、线下渠道进行销售,在媒体、药品展会上大量宣传该产品,并且邀请公众人物为其代言。其关联公司C公司”亦将“康王”二字用于企业名称,自称“康王药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拜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针对“拜康王”和“立康王”的民事侵权诉讼,并最终于2020年12月,经法院调解接受以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道歉为前提的和解。和解事项在覆盖全部诉讼请求的基础上,还将被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并纳入,在最大范围内将全部侵权行为一揽子解决,防止了被告日后其他搭“康王”便车的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