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热点 发布时间:2020-12-31 09:46:40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一、广州市瀚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 广州市瀚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
决定文书号 | 粤穗番市监(执六)罚字〔2020〕4号 |
违法 依据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违法 事实 |
2020年7月,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与探保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市聚隆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专利服务合同》,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用26750元,支出官费合计935元(其中涉及探保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申请专利的官费为185元、涉及广州市聚隆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专利的官费为750元),违法所得25815元 |
处罚 依据 |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金额 (元) |
罚款:3.0978(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581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5 |
执法主体名称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深圳市龙华新区胡伟杰网络设计工作室
案件名称 | 深圳市龙华新区胡伟杰网络设计工作室(胡伟杰)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专利案 |
决定文书号 | 深市监华罚字〔2020〕观湖138号 |
违法 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 事实 |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492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2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9840元。 |
处罚 依据 |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案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920元,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1、《专利代理条例》未对处罚裁量情形作出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广东省授权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2、比照《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规定,该案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部门调查,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
罚款金额 (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0.984(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8 |
执法主体名称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三、深圳市利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 名称 |
深圳市利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专利代理案 |
决定文书号 | 深市监华罚字〔2020〕大浪141号 |
违法 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
违法 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代理商标注册,并代理部分客户申请专利。其2019年4月,签订专利代理合同,代理申请2个外观设计专利,费用共计700元; 2019年11月与签订了专利代理合同,代理申请2个外观设计专利,费用共计700元。2019年11月,签订专利代理合同,代理申请1个外观设计专利,费用400元。当事人通过微信将资料转交其他人进行专利撰写和提交,缴纳费用依次是500元,500元和300元。以上违法所得共计500元。 |
处罚 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金额 (元) |
罚款:0.0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0.0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5 |
执法主体名称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四、深圳市鼎圣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 深圳市鼎圣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专利代理案 |
决定文书号 | 深市监华罚字〔2020〕大浪158号 |
违法 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
违法 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9月,与苏州大碗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知识产权委托合同,代理其申请1个实用新型专利,费用共计2060元; 与深圳市欧圣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签订了知识产权委托合同,代理其申请4个实用新型专利,费用共计8000元。其后当事人将资料转交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进行专利撰写和提交,缴纳费用依次是1560元,6000元。违法所得共计2500元。 |
处罚 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金额 (元) |
罚款:0.2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0.2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9 |
执法主体名称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五、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专利代理案 |
决定文书号 | 深市监华罚字〔2020〕大浪140号 |
违法 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
违法 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主要从事商标和版权的代理。因客户公司需求,代客户联络有资质的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申请专利。2020年5月,代深圳市魔都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了3件外观专利,费用是800元/件。支付给北京汇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费用500元/件。违法所得共计900元。 |
处罚 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金额 (元) |
罚款:0.09(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0.09(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5 |
执法主体名称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六、深圳知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 名称 |
深圳知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无资质专利代理违法案 |
决定文书号 | 深市监华罚字〔2020〕稽116号 |
违法 依据 |
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
违法 事实 |
当事人无资质从事专利代理服务 |
处罚 依据 |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罚款金额 (元) |
罚款:0.99(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0.99(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9 |
执法主体名称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七、深圳市蓝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 深圳市蓝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案 |
决定文书号 | 深市监华罚字〔2020〕观澜250号 |
违法 依据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违反《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的规定。 |
违法 事实 |
经查明:深圳市蓝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营商标代理、专利证书申请转办及代缴专利证书年费等工作。该公司成立至今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客户代理专利申请共149次,收取的专利转办代理中介费均为每单50元,均没有签订合同。收到材料后再转到北京东方盛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专利证书办理,专利证书成功申办下来或撤回,均寄到当事人登记注册所在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泗黎路408-1号观湖园D22栋301。当事人无资质代理专利的违法所得共为人民币7450元。 |
处罚 依据 |
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
罚款金额 (元) |
罚款:0.74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0.74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6 |
执法主体名称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八、深圳市鹏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 名称 |
深圳市鹏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无专利代理资质开展专利代理案 |
决定文书号 | 深市监华罚字〔2020〕稽118号 |
违法 依据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
违法 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主要为企业代为注册电子帐号、提交专利申请材料及代为接受官方文件,当事人共提交了84个专利申请号。当事人办理上述业务共收取费用为人民币3980元。当事人没有专利代理资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服务的违法所得为3980元。 |
处罚 依据 |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规定。 |
罚款金额 (元) |
罚款:0.398(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0.398(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9 |
执法主体名称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九、贺**(自然人)
案件 名称 |
贺**(430381XXXXXXXX2616)无资质从事专利代理案 |
决定文书号 | 深市监华罚字〔2020〕稽122号 |
违法 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
违法 事实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
处罚 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金额 (元) |
罚款:0.36(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0.36(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24 |
执法主体名称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
十、深圳市万川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案件 名称 |
深圳市万川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
决定文书号 | 深市监福罚字【2020】稽68号 |
违法 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专利代理、检索、评估、许可贸易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专利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规定。 |
违法 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3日与深圳市光和精密自动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了2件专利申请(申请号:202020272773.6、202010155299.3),于2020年2月18日及7月8日与深圳市鑫三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了7件专利申请(申请号:202010194502.8、202020350109.9、202020350108.4、202020348994.7、202020350107.X、202010697878.0、202021428231.X),当事人共代理了9件专利申请。当事人受他人委托代理专利申请,获违法所得23500元。 |
处罚 依据 |
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500元;2、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35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47000元。 |
罚款金额 (元) |
罚款:2.3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3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9 |
执法主体名称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 |
十一、深圳市海睿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 名称 |
深圳市海睿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代理执业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案 |
决定文书号 | 深市监罚字〔2020〕龙7号 |
违法 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 |
违法 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与委托人签署了9份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实际履行合同8份,1份尚未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合同金额为11095元,其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1715元,代理费9380元,违法所得9380元。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知识产权事务委托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查询截图等为证。 |
处罚 依据 |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未见《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自由裁量权标准,当事人因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已于2020年4月16日被行政处罚,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不属于从轻处罚情节,亦未达到从重处罚标准。 |
罚款金额 (元) |
罚款:2.814(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938(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1 |
执法主体名称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十二、深圳市中深恒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 名称 |
深圳市中深恒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专利代理案 |
决定文书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违法 依据 |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所指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的行为。 |
违法 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书,替委托人代理专利申请事务,当事人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当事人共签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合同3份,每份合同收取专利代理费1500元,故当事人替委托人代理专利申请事务的违法所得为4500元。 |
处罚 依据 |
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专利代理的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金额 (元) |
罚款:0.4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0.4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5 |
执法主体名称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
一、苏州科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 | 苏知服罚字〔202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当事人 | 苏州科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8321310114C |
主要违法事实 | 苏州科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18年以来接受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委托代理专利申请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第七条,《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九条第一款,《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和《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七条。 |
处罚结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1293.5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102587元,罚没款合计153880.5元。 |
决定机关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决定日期 | 2020-11-27 |
二、江苏睿谦志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 | 苏知服罚字〔202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当事人 | 江苏睿谦志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331035152B |
主要违法事实 | 江苏睿谦志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18年以来接受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等的委托代理专利申请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第七条,《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九条第一款,《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和《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七条。 |
处罚结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91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13820元,罚没款合计20730元。 |
决定机关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决定日期 | 2020-11-27 |
三、江苏乐睿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 | 苏知服罚字〔202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当事人 | 江苏乐睿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MA1X44GM3A |
主要违法事实 | 江苏乐睿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2018年以来接受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等委托代理专利申请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第七条,《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九条第一款,《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和《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七条。 |
处罚结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11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26220元,罚没款合计39330元。 |
决定机关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决定日期 | 2020-11-27 |
四、江苏弘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决定书文号 | 苏知服罚字〔202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当事人 | 江苏弘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23138518428 |
主要违法事实 | 江苏弘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17年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江苏弘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铠***汽车有限公司等4个单位的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六条、第七条,《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九条第一款,《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第二十四条和《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七条。 |
处罚结果 | 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3000元。 |
决定机关 |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
决定日期 | 2020-12-23 |
一、青岛千帆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案由) | 青岛千帆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鲁)市监行处字〔2020〕50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含法定代表人姓名) | 青岛千帆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3334090405N |
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2020年12月4日 |
行政处罚结果(种类和金额)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780元;3.处罚款6358元;罚没款金额共计12138元。 |
履行方式及期限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二、山东和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案由) | 山东和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鲁)市监行处字〔2020〕49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含法定代表人姓名) | 山东和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步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300771031446G |
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 |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作出日期 | 2020年12月4日 |
行政处罚结果(种类和金额)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3050元;3.处罚款14355元;罚没款金额共计27405元。 |
履行方式及期限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来源 | 广东省行政执法平台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