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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年度报告,《大秦帝国》著作权案入选典型案例

热点 发布时间:2020-12-21 09: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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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召开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发布了《陕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年度报告(2019)》,其中包括陕西法院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的20件典型案件,西安曲江大秦帝国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帝国公司)与孙皓晖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入选陕西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来源 | 央广网、华商报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分为五个部分,介绍了2019年陕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和特点。


2019年陕西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257件,结案4150件。较2017年、2018年分别增长了130%、38%。

2019年,陕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收结案数量创历史新高。

刑事案件收案数量较少,民事案件收案地域分布不均匀;

民事案件调撤率持续居高,上诉率和发改率趋于稳定;

审判效率提升,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

传统类型案件较为集中,新类型案件和疑难案件不断涌现;

具有重大影响的精品案件增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明显增强。


典型案例

《年度报告》从陕西法院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了20件典型案例,从中归纳出多个对知识产权审判具有普遍适用性、指导性的裁判规则。


这些案例涵盖了专利案件、商标案件、著作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六大常见类型,反映了陕西法院在审理新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新理念、新思路和新方法。


上诉人商洛市泰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希森三和马铃薯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准确界定了如何认定侵害植物新品种侵权形态,明晰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裁判标准,为全国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提供了指导,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9年全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并获全国法院案例分析优秀奖;

上诉人西安曲江大秦帝国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皓晖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明确了《大秦帝国》小说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探索了著作权客体的认定标准,确立了保护公共利益与权利人利益合理边界,积极促进了思想文化领域的创作和繁荣。

上诉人董小军与被上诉人陕西海凤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针对海凤公司恶意侵害权利人“华山论剑”商标权、有能力提交侵权获利证据而拒不提交的情形,根据权利人的诉请确定判决赔偿的数额,将一审判赔金额2万元改判为30万元,是陕西省法院首例同时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大秦帝国》

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在上诉人西安曲江大秦帝国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帝国公司)与被上诉人孙皓晖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孙皓晖系《大秦帝国》影视文学剧本和《大秦帝国》小说的著作权人,2010年8月,孙皓晖与国风公司、大秦帝国公司签订《著作权再许可使用合同》,孙皓晖许可大秦帝国公司独占使用《大秦帝国》小说和影视的电影、电视改编拍摄权,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8日。2017年3月8日,孙皓晖向大秦帝国公司发函,以合同将到期为由要求大秦帝国公司停止行使涉案作品影视改编拍摄权。2017年3月10日,大秦帝国复函称收到通知函,并表示在合同期满后将另聘人员创作新剧本进行拍摄,不再改编或取材于孙皓晖的同名小说。


2015年3月,大秦帝国公司向广电总局申报《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立项并获许可,并于2018年9月开始拍摄。该剧为大秦帝国公司拍摄的《大秦帝国》系列剧的第四部,编剧系李梦。孙皓晖以大秦帝国公司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大秦帝国公司以《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申请立项的权限来源于涉案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内大秦帝国公司尚未拍摄电视剧,故应认定大秦帝国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未取得孙皓晖授权的情况下以《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申请立项的行为侵害了孙皓晖的著作权。


作品名称属于作品的一部分,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大秦帝国》小说和电视剧的推广,使得“大秦帝国”名称在本案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和指向,大秦帝国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改编拍摄《大秦帝国》系列电影、电视剧具一定的连续性,大秦帝国公司在涉案合同期满后未取得孙皓晖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以“大秦帝国”为名称拍摄电视剧的行为亦侵害了孙皓晖的著作权。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因孙皓晖除律师费用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损失,结合本案情况,确定大秦帝国公司对孙皓晖不予赔偿。一审法院遂判决:1.大秦帝国公司立即撤回以《大秦帝国之东出》为剧名的立项申请;2.大秦帝国公司立即停止拍摄以“大秦帝国”为名称的影视作品;3.驳回孙皓晖其他诉讼请求。


大秦帝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大秦帝国公司以《大秦帝国之东出》为剧名进行立项申请,是基于行政管理规范要求,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同意立项,孙皓晖要求大秦帝国公司撤回立项申请的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已无法实现。因“大秦帝国”名称为通用文字,无法完整地表达作者的思想,亦无法体现作者的智力创作,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且孙皓晖未提交证据证明《大秦帝国之东出》侵犯其改编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故对于孙皓晖关于大秦帝国公司拍摄《大秦帝国之东出》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皓晖诉讼请求。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大秦帝国公司以《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申请立项是否侵害孙皓晖的著作权问题,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系影视制作机构依据行政管理规范拍摄电视剧的必要程序。本案中大秦帝国公司以《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申请立项,是基于行政管理规范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同意立项并予公示,该项申请已实施完毕,已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并产生效力,故孙皓晖主张大秦帝国公司撤回该立项申请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法实现。


关于大秦帝国公司拍摄《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是否侵害孙皓晖的著作权问题。孙皓晖主张大秦帝国公司拍摄《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侵犯其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孙皓晖未提供证据证明大秦帝国公司拍摄《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侵犯其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事实,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孙皓晖还主张其对“大秦帝国”名称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大秦帝国公司不能以“大秦帝国”为名称拍摄电视剧。因“大秦帝国”名称中的“大”、“秦”、“帝国”均为通用文字,孙皓晖采用“大秦帝国”作为其小说及剧本等系列作品名称,虽包涵着作者对作品素材、标题名称的分析和提炼,但“大秦帝国”这一字、词组合名称缺乏必要的长度和深度,无法充分、完整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也无法体现作者的智力创作,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另外,如果将通用文字、词组或简短组合作为“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会导致该文字词组被个人垄断,排斥他人再创作同题材的作品,阻碍思想交流和文艺创作,有悖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对孙皓晖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大秦帝国公司以《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申请立项及拍摄该剧的行为不侵害孙皓晖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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