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11 11:42:13
来源 | 黄山市场监督
2025年,我市某装备制造企业在开展市场布局关键节点时,发现其运营多年的核心品牌标识被境外某企业抢先注册商标,导致其在市场扩展中面临侵权风险。
2025年7月9日,黄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该装备制造企业提交的维权援助申请线索,依法对该起涉外商标抢注纠纷开展核查,并提供全流程维权指导。经查,我市该装备制造企业深耕装备制造领域半个多世纪,长期将涉案标识作为核心品牌持续使用于生产制造、市场推广、行业展会及出口经营等各类商业活动中,在国内同行业具备较高知名度与行业影响力。经综合研判,该境外抢注主体与境内多家主体存在深度关联,抢注主体兼具对应行业经营背景与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从业经历,属于明知他人在先品牌权益仍蓄意实施抢注的恶意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在先合法品牌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抢注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违法行为。黄山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全程跟进指导,协助企业梳理完善历史经营凭证、行业荣誉、宣传材料等完整在先使用证据链,优化维权路径方案,推动该抢注商标撤销及无效宣告有序开展。2026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撤销该抢注商标的决定。
本案聚焦境外主体恶意抢注本土自主品牌的共性风险,知识产权部门主动靠前提供专业服务,构建涉外知识产权防护网。案件的成功办结,有力遏止了跨境恶意商标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了本地实体企业的核心品牌权益,为我市企业出海品牌布局筑牢了知识产权保护屏障。同时,本案探索形成的涉外商标抢注案件证据固定标准、多程序联动维权路径,为同类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置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参考,对完善区域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朱某某是第70187061号“梵芙尼”、第63085799号“FUMFUNY”第3类注册商标合法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于化妆品、洗发液、牙膏等日化产品,权属清晰、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2025年9月,权利人发现叶某在某网络平台经营的店铺,销售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涉案商标的日化产品,涉嫌商标侵权。权利人通过存证云平台完成电子固证。10月,朱某某向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000元。2026年3月,该案被委派至黄山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
受理案件后,调解委员会迅速组建专项工作组,核查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针对小微电商经营者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薄弱、侵权认知不足的问题,调解员以案释法、普法明理,释明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同时坚持法理情统一原则,充分考量叶某系小微个体经营者、无主观恶意、初次侵权、经营规模小、获利微薄的实际情况,多次双向沟通协调。
经多轮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叶某立即下架全部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权利人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为固化调解成果,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出具裁定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效力,实现纠纷闭环实质性化解。
一是兼顾法理情。案件坚守知识产权法治底线,整治网络商标侵权、规范电商经营,区分商户主观恶意与过失侵权,柔性化解纠纷,兼顾权利人权益与小微商户生存发展,做到依法处置、情理兼顾。二是高效减负便民。依托诉前调解前端化解纠纷,既减少权利人维权时间与资金成本,快速实现维权诉求,也帮助涉事商户及时止损、恢复经营,破解知识产权维权耗时长、成本高的痛点。三是闭环保障效力。推行“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机制,赋予调解协议强制司法效力,避免当事人反悔再起争端,一次性彻底化解矛盾,增强知识产权调解的约束性与公信力。
第15574658号“花迹”商标是自然人胡某某在第43类“餐饮住宿”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12月13日。胡某某在南京等地经营的花迹酒店、餐饮企业,在行业和市场中有较高的知名度。2026年3月18日,胡某某以黄山某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场所门头、广告标识、装潢及抖音等网络平台宣传中使用“花迹”字样,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向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件被委派至徽州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受理案件后,调解委员会主动对接权利方、侵权方及法院三方。经查,黄山某管理有限公司因自身注册“花迹”第30类商标,但在类别使用上认识不足,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无明显恶意。调解人员秉持依法维权、兼顾公平、促进发展原则,向双方释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出“适当赔偿+整改过渡”调解思路。
经多轮调解,2026年3月2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山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胡某某侵权经济赔偿,胡某某给予黄山某管理有限公司15个月的整改过渡时间。
本案是依托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机制,高效化解跨区域多场景商标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调解工作严守知识产权保护底线,兼顾小微企业经营实际,通过“适当赔偿+整改过渡”的柔性处理方式,既制止了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导侵权方纠错止损、合规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降低企业诉累,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请求人宁波某机械制造厂于2025年11月18日获得“一种用于条状物的排布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423310865.6。2026年3月,请求人发现黄山区辖区内有经营主体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侵害其专利合法权益,遂向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
2026年4月2日,黄山区局依法予以立案。为高效化解跨区域知识产权纠纷、降低外省企业维权成本,黄山区局优化办案流程,采用集约化办案模式,规范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办案过程中,组织当事人开展举证质证和辩论,依托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专业支撑,精准完成技术比对和侵权判定,案件办理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经查,该经营主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知识产权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2026年6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规定,黄山区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本案的成功处置,有效破解了外省企业异地维权难、周期长、成本高、沟通不畅等突出问题。依托标准化办案模式,精准完成案件事实核查、技术判定及纠纷处置工作,切实保障了省外经营主体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显著优势。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17637084号证明商标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第32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13日。
2026年1月22日,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移送案件线索,反映在黄山市某工贸公司生产的一次性纸杯上发现“绿色食品”标识。1月26日,歙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查获标注“现磨豆浆”字样及标注“”商标标识的纸杯5箱,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证明商标的使用授权。
经查,当事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13日和11月1日各生产5箱涉案纸杯,杯身均带有“现磨豆浆”字样和商标标识。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已将2025年7月生产的5箱纸杯售出,歙县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未售出的2025年11月生产的5箱纸杯。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13日,歙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纸杯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擅自使用证明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当事人未获授权即生产销售带有“”证明商标的一次性纸杯,属于常见的“搭便车”侵权行为,直接损害证明商标的公信力,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该案查处效果显著、社会影响良好。有力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保护证明商标的品牌价值与市场信誉。同时对违法经营者形成有力警示,警醒经营主体不得擅自使用证明商标,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本案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净化市场环境、引导诚信守法经营具有良好示范作用。
二审:胡婧
三审:杜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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