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图抄店”本质是不正当竞争
热点 发布时间:2025-09-24 05:05:02
作者|刘文杰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院教授
来源 | 法治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其中,“搬家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揭示了当下“一键搬家”软件服务引发的诸多法律纠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涉案软件运营者为用户提供数据搬运服务,通过爬虫技术将原告电商平台上店铺的商品数据复制至另一平台的替代店铺中进行展示。替代店铺获得订单后,通过软件一键跳转至原告平台完成下单。法院认定该行为妨碍、破坏了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涉案软件运营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涉案软件运营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根本上讲,商品数据来自平台内商家,商家对自身制作的商品数据享有合法权益。同时,电商平台也为平台内店铺商品数据的收集、存储、维护、管理和保护投入大量成本。例如,平台会设置相关模板,搭建类目广泛、层次多样的商品上架发布系统,引导商家填写商品数据,以供后续的发布、陈列、展示。因此,如果用户利用“一键搬家”软件爬取电商平台内商家的完整商品数据,并使用这些数据在其他电商平台上开设“无货源店铺”,即实施所谓的“盗图抄店”,那么便构成对原店铺及平台数据权益的侵害。
具体而言:其一,“盗图抄店”行为构成对被抄袭商家的不正当竞争。盗图者使用“一键搬家”软件盗取网店的商品数据,目的就是利用这些数据低成本乃至零成本地迅速设立“无货源店铺”。这类店铺不从事供应链管理、选品、运营和售后等实质经营活动,却伪装成正规店铺,使得消费者并不知晓其下单的店铺只是个“空壳”,实际提供履约服务的是其他平台及其商家。这种行为切断了被抄袭店铺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使得“盗图抄店”者得以利用信息差赚取差价。从这个意义上讲,奉行“中间商赚差价”的“盗图抄店”者,实质上是将被抄袭店铺当作其“货仓”,这种行为既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欺骗了消费者,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损害了被抄袭店铺的市场竞争地位。
其二,“盗图抄店”行为侵蚀了被抄袭商家所在电商平台的市场竞争地位。由于“一键搬家”“一键下单”等操作过程具有隐蔽性,消费者通常并不知道实际履约的是其他商家,自然也不知道这些商家真正所属的电商平台。这一情况容易导致受干扰电商平台的市场关注度和用户粘性下降,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后续交易机会被攫取,进而造成平台上商家和用户资源的流失。长此以往,平台所构建的“商家—平台—消费者”良性循环生态将会遭到破坏,其核心竞争优势也将逐渐削弱。
其三,“盗图抄店”行为突破或规避了平台就商品数据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同样构成对平台的侵权。大型电商平台除以robots协议明确拒绝未经许可的数据爬取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技术防御措施,限制他人对后台商品数据的非正常访问。“一键搬家”软件大规模获取平台上的商品数据,往往通过破坏或规避平台验证机制和反爬措施来实现。这一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平台内店铺的数据权益,还会对平台系统运行造成干扰,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一键搬家”软件服务,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协助用户实施非法的数据获取和使用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盗图抄店”行为绝非有益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创新,反而具有显著的寄生性,本质上属于不劳而获的非诚信经营,明显违背电商领域的行业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有关法院准确认定非法爬取海量商品数据,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商品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对侵权者作出严厉处罚,不仅维护了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导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类似的非法爬取数据行为,为规范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秩序提供重要司法参照,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