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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26 05:20:32

来源 | 郴州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执法,严厉查处侵权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案例一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4年8月3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到位于北湖区华塘镇的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查获桶身标有“立邦”注册商标及(图1)注册商标的外墙漆51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侵权产品。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9月5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受某涂装工程公司委托,将生产好的896桶外墙漆灌装于某涂装工程公司(已另案调查)提供的标有“立邦”注册商标及(图1注册商标的空油漆桶内,并销售至施工工地,涉案货值金额42108元,违法所得5400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将生产的外墙漆灌装于标注图1、“立邦”注册商标的空油漆桶内并进行销售,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2025年1月1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罚款17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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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ZWZ”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4年12月2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扣标有(图2)注册商标的轴承84套。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涉案轴承来源、购销数量、购销价格,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购销凭证。上述84套轴承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系假冒(图2)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货值金额7150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而标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025年7月18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图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84套、罚款107253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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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案例三

宜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曾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案

2024年9月19日,宜章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周某涉嫌销售侵犯“胖哥®君信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槟榔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从2024年7月6日开始,当事人从原张新发槟榔宜章县区域市场业务员晏某(另案调查)手中购进50元品质感恩价25元“胖哥®君信和”精制槟榔238袋(净含量:55克/包×10包/袋),利用其“胖哥®君信和”槟榔业务员身份的便利条件,将上述渠道购进的槟榔以正品货源的名义,向宜章县各乡镇的槟榔销售客户供货。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包装袋喷码区喷码全部为重复流水编码,系假冒侵权产品,涉案货值金额47075元,违法所得54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


宜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425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欧某销售侵犯“鄂尔多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4年12月6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欧某住所实施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有“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服装130件及吊牌、合格证、包装盒等辅料若干。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1月起在“闲鱼”平台销售毛衣。为提高销量,当事人从北湖市场的流动摊贩处购入标有“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合格证、领标等辅料,对无品牌毛衣自行贴标、包装后在“闲鱼”平台上进行销售。当事人不能如实说明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不能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和预售的服装及辅料系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经营额为42658.92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退还了货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已构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0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6月3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案件线索,对周某涉嫌侵犯“苹果”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8月,当事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约定合作生产加工“苹果”蓝牙耳机,当事人每加工一副蓝牙耳机获2.4元加工费,截止案发时,当事人生产加工2代、3代、4代蓝牙耳机共计11740套,全部被公安机关查扣。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8176元。


2025年8月26日,临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了没收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物料、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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