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29 04:39:43
来源 | 北京海淀法院
2025年4月24日,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5年度)》,并通报涉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纠纷十件典型案例。本案系通报案例之一。
案 情 简 介
原告丹麦某食品公司是皇冠丹麦曲奇(以下简称皇冠曲奇)的出品方,原告上海某公司是皇冠曲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销商。皇冠曲奇已经连续多年在中国大陆市场同类产品中销量领先,属于知名商品。丹麦蓝某公司、蓝某香港公司、蓝某上海公司(上述被告以下简称三被告)、被告荔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丹麦蓝罐曲奇包装及共同运营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天猫网和京东网官方旗舰店中,使用商品“源自1933年”、具有“百年历史”“皇室经典”“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1993年的原创配方”“百年配方”“全球最大之现代化曲奇生产线”“以最先进的设备,制作最优质的产品,面对来自市场上的挑战”“顶级曲奇大师”“送礼首选”“聚会最佳拍档”等宣传用语,上述信息不符合事实,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构成虚假宣传。被告北京某超市销售了印有虚假宣传内容的蓝罐曲奇商品,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三被告及荔某公司还在上述平台中发布诋毁二原告的言论,损害了皇冠曲奇的商品声誉和二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法 院 审 理
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关于“最先进的设备、制作最优质的产品”“全球最大之现代化曲奇生产线”“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等表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蓝罐曲奇”品质卓越、质量等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构成虚假宣传。关于“源自1933年原创配方”“八十年来一直沿用原创配方”“诞生于1933年的传统配方”“延续近百年一脉传承的熟悉味道”“配方依然采用源自1933年安娜小姐的原创配方”“产品行销110多个国家”等表述,以及漫画、蓝罐曲奇历史故事、产品保质期与净含量标注的被诉内容,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表述有虚假或引人误解之处,即便有,上述宣传亦与二原告无关,未损害二原告的相关权益,二原告对此没有诉的利益,故对于与上述表述相关的内容,法院均不予支持。“丹麦蓝罐曲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载明“现在市面上有一些打着‘蓝罐’的幌子,用近似的包装和名称企图浑水摸鱼,蒙蔽消费者,让大家误以为这只是丹麦蓝罐曲奇的优惠装或兄弟品牌”,文章中配图将二原告生产的“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放在一起对比,上述被诉内容中的图片结合其被诉文字内容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二原告的“皇冠曲奇”产品故意使用近似包装欺骗消费者,对二原告的产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综上,法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被告荔某公司就上述赔偿责任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涉案原告“皇冠曲奇”与被告“蓝罐曲奇”同为来自丹麦的曲奇品牌,二者在中国市场上已并存多年,且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通过对双方多年来发展历史、市场竞争等情况的梳理,对于市场主体所做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作出准确认定,厘清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对于同类案件具有参考示范意义。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相关被告及时履行了消除影响等各项判决义务。本案不仅维护了原告作为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向被不当宣传长期误导的消费者作出澄清,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促进了社会公众福祉的提升,维护了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和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此外,原被告双方均为涉外主体,双方均选择、同意由中国法院审理本案,并认可一审判决结果、服判息诉,体现出涉外主体对我国营商环境及审判能力的充分信任,本案也向世界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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