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08 04:50:33
来源 | 羊城晚报金羊网
将“公牛”插座和“非公牛”插线自行组装后对外销售,是否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日前,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韦某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判决韦某赔偿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共5000元。
网店老板韦某在线上销售加长版的带线插座,商品链接首页的标题中以“公牛”字样标识,商品详情中的品牌标注为“BULL/公牛”,各类线长购买选项中未注明线为非“公牛”品牌,仅在商品详情图文中以较小、较浅的文字标注“采用公牛抗摔插座+公牛摔不烂+非公牛户外加粗软线”。
经公牛公司确认,插座插板确系其公司正品,而插座所带的电线及插头并非公牛公司产品。据此,公牛公司起诉韦某侵害其公牛商标,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韦某对被控侵权商品描述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系向消费者标明商品来源的合理使用,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遂驳回公牛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店铺在销售商品链接的标题及商品详情中对插座及插线不加区分地使用“BULL/公牛”字样,该字样与“公牛”商标的显著部分主要识别、呼叫内容基本相同,应认定构成近似。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韦某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涉案商品排插、插线整体均为“公牛”产品。虽有图文列出相关说明字样,但处于相对隐蔽的状态,未能使相关公众引起注意,不能有效避免公众混淆误认情况的发生。韦某销售“非公牛”品牌插线有攀附公牛品牌的故意,故其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表示,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等,既要考虑使用人主观上善意和客观上的使用不超出合理范围,也要考虑该合理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韦某的做法目的是获取更多的销量和更高额的利润,并非为了说明、描述、指示商品而正当使用涉案商标,该使用方式不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因此不能认为是对公牛注册商标的善意使用,而应认定韦某销售“非公牛”品牌插线有攀附公牛品牌的故意,依法判决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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