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5-05-06 04:30:21
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明缩写和中文名都对得上
这下应该是买到知名品牌了吧?
诶别急
这有可能是“搭便车”的起名方式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H公司是一家境外公司,主营设计、制造和销售卫浴产品,在卫浴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H公司拥有“HG”商标专用权。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在其生产的卫浴产品上使用了与H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Hg”商标,且注册与H公司的中文名称相近似的“汉某”字号。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均有销售涉案卫浴产品。汉某公司的网络店铺由意某公司经营,意某公司在网店中销售带有”Hg"标识的卫浴产品。
H公司认为,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意某公司制造并销售带有与H公司注册商标“HG”近似的“Hg"商标的卫浴产品,侵害了H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意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的“汉某”字号,共同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以及H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争议焦点如下:
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H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害?被诉侵权商品使用的“Hg”商标与H公司“HG”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被诉侵权淋浴器与H公司两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淋浴器属于同种商品。被诉侵权坐便器与H公司两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诉侵权淋浴器、坐便器属于侵犯H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标识的生产商为汉某陶瓷厂,注册人为汉某公司,可以认定汉某陶瓷厂和汉某公司共同生产了被诉侵权商品。同时,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和意某公司还销售了被诉侵权商品。上述生产、销售行为均构成对H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H公司“HG”商标于2000年注册,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H公司该注册商标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已具有一定影响。H公司使用“HG”注册商标在先,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作为成立在后的且与H公司同样经营卫浴产品的经营者,其应当知道H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予以合理避让,但其却擅自注册与“HG”商标相近似的“汉某”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其亦未能证明其使用“汉某”字号具有合理依据。
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他人误认为其与H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其注册并使用“汉某”字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意某公司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三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如何划定?根据前述分析,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H公司“HG”注册商标的侵害以及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三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以及停止使用“汉某”字号的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万元,意某公司作为其中部分侵权商品的共同销售方,对其中的人民币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意某公司对其销售行为应另行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鹏法君说法
本案在判决赔偿金额时,主要考虑了H公司商标的知名度较高,汉某陶瓷厂、汉某公司为侵权源头,侵权商品销量巨大,侵权获利较高,侵权行为严重等情节,支持了H公司诉请的绝大部分的赔偿金额,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予以严惩的司法态度。
鹏法君提醒,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立身之本。本案被告仿冒知名品牌的商标、字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只有诚信经营,立足于原创品牌,提升自主品牌质量,才是企业的长远发展之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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