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发布时间:2020-08-27 09:19:16
南通某食品公司是一家以生产蛋糕为主的食品企业。今年3月,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南通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蛋糕包装纸上,大面积且平铺式使用了“大白兔”图形,认为南通某食品公司的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大白兔”的品牌信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对以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今年4月,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将南通某食品公司诉至南通中院,请求判令被告南通某食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南通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蛋糕卷,其包装纸上大面积且平铺式使用“大白兔”图形,于公众而言,易于察觉且易于将该图形与具体的商品提供者相联系,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该大白兔图形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大白兔”商标近似,足以致使相关公众在选购的过程中发生混淆、误认,构成对“大白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致敬产品也不可使用他人商标标识
“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南通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姜凯介绍说,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可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一是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二是为说明经营范围、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用途,也可以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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