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真假难辨,商标保护不容小觑
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0-08-11 04:31:40
近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通讯社”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向凤凰网赔偿500万元。这也是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作者 | ELA
来源 | 商业导报网
凤凰卫视和凤凰网分别是华语媒体中极具影响力的电视媒体和知名互联网资讯门户,两者均属凤凰集团旗下。不仅在行业中拥有较大的影响力,在一般消费者中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然而凤凰通讯社是与凤凰集团完全不相关的组织,却多次在各种公开场合公告声明“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之后又一个与之并行的,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闻媒体机构”。且在商标设计上也近似凤凰卫视商标(如下图),侵权标识在整体结构上,基本是原告商标旋转九十度后的镜像呈现。
单从商标侵权来看,“凤凰通讯社”就触及了商标近似、商标服务类似和混淆误认三个方面。《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就能够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这一条又可以分成以下四种具体的商标侵权形式:
1.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此案中,“凤凰通讯社”(隶属于凤凰佳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举办的会议、公司招牌、人员名片等处使用“凤凰”等标识,从事新闻通讯、新闻报道、新闻记者服务、节目制作等服务,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凤凰卫视和凤凰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权。
因此,不仅要及时注册商标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更要在注册之前进行查询,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商标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