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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盼盼公司诉鑫盼盼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7 06:05:43

来源 |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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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盼公司诉鑫盼盼公司等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一)基本案情

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盼盼公司)成立于1992年,在安全门行业具有良好声誉和很高知名度,曾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等称号,在木门等商品上注册有“图片”“图片”等商标。周某某曾与盼盼公司有业务往来,在明知盼盼公司“盼盼”字号及注册商标驰名程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从第三人处受让“鑫盼盼”商标,开办并控制四川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盼盼公司)及成都市新都区万象顾阳金属门厂(以下简称顾阳门厂),从事与盼盼公司相同业务。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在生产、销售的安全门等商品及官网、实体店的门头、装潢等处大量突出使用“盼盼”“PAN PAN”“鑫盼盼”、熊猫吉祥物形象等标识,并针对“鑫盼盼”的品牌历史、与盼盼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虚假宣传,在鑫盼盼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处传播盼盼公司侵犯“鑫盼盼”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不实信息。在“鑫盼盼”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持续上述行为,仅2017年销售额就高达2亿元。

盼盼公司认为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变更字号、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盼盼公司损失1亿元等。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某等被诉行为构成对盼盼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实施使用“盼盼”字号、熊猫吉祥物形象、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持续时间长、获利数额大,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18)苏民初38号民事判决,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字号、注销域名、登报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盼盼公司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65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苏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我国民族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力度的典型示范,也是国内目前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判决赔偿额最高的案例。

盼盼是知名安全门品牌,“盼盼到家,安居乐业”的广告语深入人心。本案被告周某某等以侵权为业,在多领域刻意模仿盼盼公司的驰名商标,有组织、有分工地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依法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1亿元赔偿额的请求,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江苏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理念和依法从严惩治侵权假冒行为的坚定决心,为民族品牌、驰名商标筑起安全“防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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