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在植物中遗传控制昆虫侵袭的方法和组合物”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14549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涉案申请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予以驳回。原告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b)采用“与长度为988bp的SEQ ID NO:818至少具有90%同一性的序列”这一同源性限定方式,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c)采用“SEQ ID NO:818的核酸序列的至少21个相邻核苷酸的片段,其中鞘翅目植物害虫摄入包含与所述片段互补的至少一条链的双链核糖核苷酸序列,抑制所述害虫的生长”这一“序列组成部分+功能”限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