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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施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能否成立

专利 发布时间:2023-09-13 02:17:40

来源 | 上海知产法院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提出对被诉侵权产品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抗辩时有发生,但被告的专利申请日通常晚于原告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其仍主张其系实施自己已获授权的专利而未侵害原告专利权。

那么,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已获得专利授权就必然不构成侵权吗?结合实际案例我们来看一下。




案情简介


原告系名称为“宠物双食碗(卡通型)”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在其经营的某平台店铺中销售其生产的宠物碗。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权了原告涉案专利权。

法院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该案中,被告辩称,其拥有名称为“宠物碗(W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系采用其自有的专利,故不构成侵权。







裁判要点


被告的抗辩能成立吗?

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两个专利和侵权产品的相关情况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初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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