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被抢走的汽水瓶“外衣”

热点 发布时间:2023-09-08 03:45:56

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知名商品而言

商品装潢是最具代表性

和辨识度的“外衣

小小的罐装汽水瓶也不例外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珍珍”荔枝汽水是佛山市顶华珍珍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珍珍饮料公司”)的知名商品,畅销二十余年,2021年,珍珍饮料公司发现一款名为“珍品”荔枝味汽水在多家网店销售。

经比对,“珍品”荔枝味汽水使用与“珍珍”罐装荔枝汽水一致的红色瓶身、椭圆形金色边框大标贴、绿色文字等设计要素,并将遍布整个瓶身的六边形图案改为菱形,整体商品装潢风格与“珍珍”荔枝汽水相似。



经查,“珍品”荔枝味汽水生产厂家为某饮品公司与某啤酒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珍珍饮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饮品公司、某啤酒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网店)立即停止销售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承担维权费用100万元。


法院审理


涉案商品经过原告广泛、持续的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涉案商品装潢在文字颜色、罐体颜色、金色椭圆外框以及图形排列等方面设计风格鲜明,具有较高的辨识度。

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与原告涉案商品相似的装潢,足以让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涉案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具有某种联系。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的被告某饮品公司、某啤酒公司在生产销售的同款饮料上使用与原告产品相似的装潢,可见其攀附原告市场知名度的意图,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品的知名度、两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及销售数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法院判决上述两被告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共计40万元。

对于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院综合分析其在案证据及相关事实,认为其销售产品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交易惯例和诚信原则,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被诉侵权产品系侵权而销售,故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免除赔偿责任,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仍需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廖灵觉 龙华法院民事庭 二级法官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让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广大市场主体应以诚信为本,不可实施“搭便车”“傍名牌”的混淆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包装装潢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需要确定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有一定影响”:一是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包装装潢属于未注册的商业标识,此类商业标识如需获得法律保护,需具备“有一定影响”。“有一定影响”是指是否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这也是对包装装潢具有知名度的要求。这一点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对象,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地域范围等因素。二是包装装潢已经使用,这是包装装潢产生知名度的前提条件。经营者只有通过使用包装装潢,才能使相关公众从包装装潢上获得商品来源信息,从而识别该商品与经营者之间的特定联系。三是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商品包装装潢通常是由文字、图案、色彩等多种构成要素组合而成的整体形象,只有该整体形象达到足以识别特定商品来源的程度,才应当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