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发布时间:2020-06-28 12:18:55
1、调解的概念
对调解的学术定义,无论是境内外,还是实务界,或是理论界都有自己的解读。但是,大家也都有共同的理解,那就是:调解是指争议各方在第三方(调解者)组织下,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这里,要强调的是:第一、调解的基础是双方的协商,双方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而不是一种凌驾于双方当事人身上的一种裁定;第二、调解式的谈判协商必须由第三人参与,并由第三人组织引导而不是双方自行协商。
2、调解的优势
调解相对仲裁和诉讼,具有很多优势,我认为,对当事人来说最主要的有以下两点:
第一、有利于双方商业活动的持续性,不会因眼前纠纷处理不当而丧失客户;
第二、调解有利于节约解决争议的成本;
解决争议需要成本和费用,但是调解能大幅度地降低解决争议的时间成本和实际费用。在商事活动中,包括解决商事纠纷中,时间就是钱,效率就是生命,迟来的公正往往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而调解可能在一天或数天就解决了争议,马上能投入继续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这里,时间成本可以得到大幅度减少。事实上,商业活动中,时间成本往往是首先要考虑的关键点。
尤其在疫情条件下,时间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如果要通过司法或仲裁手段论证在某个合同中是否适用不可抗力以及证实疫情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以及确定相应的救济手段,这是一件十分费时的审理过程,加上案件数量的上升,这将使案件处理的时间必然拖长;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是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予以恢复,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最大利益。
当然,调解的优势还有很多,比如,《新加坡调解公约》生效后,一些符合公约要求的国际性调解书可以在他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又比如,从宏观上来看,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越来越多,对维护社会秩序,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的社会支持则越大。从微观上分析,调解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的结果的履行率更高等等。
1、社会责任心
一个成功的调解员,其必备的素质就是社会责任心,他必须是一个富有社会责任心的人。所谓社会责任,就是一个社会成员深切感到其与整个社会的依存关系,从而产生对社会的报答之心和大爱之情。他可以不计或少计个人报酬而甘愿为社会贡献力量。
调解员的社会责任心,主要表现为甘愿为解决他人纠纷,为维护社会秩序做出贡献。从这点出发,他应该公德心强,人格品质高尚,与人为善,对帮助他人排忧解难充满热情。社会责任心强的调解员,自然能保持公正和中立,这是能否当好调解员的基石。
2、善于出点子提方案,打破僵局
在调解中,遇到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无法打破双方出现的僵局。如果僵局打不破,调解就会失败。在这个坎上,作为调解员的首要任务就是直接出点子、提方案,引导双方打破僵局。在西方社会的调解过程中,就是在调解员主持下掀起一个头脑风暴(Brainstorming),即包括调解员在内共同想办法,出主意,寻找各种方案来打破这个僵局。调解者作为头脑风暴的主持人和组织者,应该有这个能力和条件积极主动地提出各种不同方案供当事人选择,这是调解者贡献其经验和智慧的最佳时机,也是对调解员素质的重大考验。
3、耐心
耐心是调解员必不可少的素质之一。有经验的仲裁员都会遇到这类情况,即双方当事人在陈述事实时,往往会宣泄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怨气甚至愤怒,还会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另外,还常会出现当事人阐述问题杂乱无章和不断重复;还有,双方当事人会对各自的诉求坚持不变,或者是不断的讨价还价,从而形成僵局难以打破等现象。一般人遇到此种现象,自然会感到难以忍受,以至失去耐心,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的耐心特别重要,没有必要的耐心是完不成调解任务的。
4、说服能力
进入调解阶段,作为组织者的调解员,对于解决争议的主张和方案有义务向各方解释。这时候的解释是不得带有任何裁判者的权威和强制的因素,完全靠调解者自身具有的高超说服力。
人的思维是指从事某具体职业的人特定的思想方法或思想路径。具体来说,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特定的思维方式或思维习惯。它实质上体现了一个专业人员在其专业领域内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个人的思维方式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工作能力及其专业影响力。
1、中立思维
调解员是解决争议的协调者,而不是裁判者。在解决商事纠纷的活动中,诉讼、仲裁和调解是常见的形式,而且都是由第三人(法官、仲裁员或调解员)参与解决争议的有效做法。调解员与法官和仲裁员在解决争议方式中的地位和角色是截然不同的: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其判决本身就具有国家主权强制性;仲裁员的裁判权尽管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授予的,但是一旦仲裁协议生效,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威性也就建立起来了,使其同样具有争议最终裁决权。但是,调解员作为第三人,在参与调解过程中,始终对争议不具有裁判权,只是一个协助双方参与调解的组织者,他可以起引领作用,但没有任何决定权。这一点十分重要,这是调解员与法官、仲裁员最根本的区别。
2、共赢思维
调解员作为解决争议的引领者和组织者,其目标是设法让双方平息因争议而产生的怨气、怒气甚至仇恨,协助双方寻找其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指出只要双方能互相妥协和让步,就能够达到双赢的目标。在这里,妥协是前提,它是指引导各方在保持自身利益底线的基础上放弃部分利益,以便达到解决纠纷目的的一种手段;
共赢则是指双方都能在保持各自核心利益的基础上的一种体面的结局。总之,无论是妥协还是双赢,调解员必须帮助双方找到利益平衡点、双方的利益交汇点,在平衡点以外的利益都是双方可以妥协的次要利益。妥协共赢思维的核心就是承认双方争议的结果是可以达到双方基本利益的平衡,指出在双方争议的范围内是具有广泛的回旋余地和讨价还价的机会的,对此必须要坚持自己的信心,不受零和思维影响,避免产生丝毫的零和思维。
零和思维,又称“零和博弈”,它是与妥协共赢相对的,在零和思维中,参与博弈的各方(争议方)在竞争中,一方的利益必须和必然地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争议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是“零”。此长彼消或此消彼长,双方无妥协余地。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东西风之间没有协商的可能更无调解的余地。
3、商业思维
调解的核心就是让争议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找出和解方案。调解不同于诉讼仲裁,它不需要依法做出裁判和裁决,因为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很清楚,其通过调解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的裁判,他们的主要目标就是最大限度的减少成本(包括时间成本)提高效率的基础上,能获得一个合理的方案,这个方案的出发点和归宿集中在商业利润上。
这就必然要求调解员具有很强的商业思维,而不是只进行法治思维。调解的目的就是把双方的商业纠纷通过商业利益的平衡点予以解决。其前提是双方同意,同意的前提是双方的核心利益都得到了合理的照顾和考虑。因为自愿参与调解的争议双方不是主要来解决谁是谁非,谁是守约方谁是违约方,也不是来追求得到依法依约做出判决或裁决。因此,调解员的商业思维能力以及运用商业手段解决争议是至关重要的。商事纠纷的基础是商事,因此在调解中商业思维是案结事了的基石。
强调调解员的商业思维并不是不重视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一个社会和每个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的主流思维方式,更是法官和仲裁员裁判争议的首要遵循。但在调解中,调解员的思维方式还会受到社会主流文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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