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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随意上传或链接他人影视作品,当心侵权!

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07 04:34:37


网上随意上传或链接他人影视作品,当心侵权。近日南昌县法院审结一起侵犯著作权案。


来 源 | 南昌县人民法院



案件详情


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以支付17.91个比特币(价值128万余元)的方式向他人购得“xx影视”网站和“xx影院”网站。上述网站通过电影采集网站自动上传大量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李某在明知该情况下继续经营上述网站,并对网站进行维护、优化,免费向公众传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影视作品吸引流量。


2020年1月2日

李某将上述两个网站以16010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项被用于投资理财、购房首付款及日常开销。

2021年10月19日

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2021年12月7日

李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赃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1000元。被告人李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1000元,上缴国库。







侵犯著作权罪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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