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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攀附“蜜雪冰城”商标,这家奶茶店判赔50万元

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02 01:03:18


近几年,随着蜜雪冰城知名度的提升,蜜雪冰城公司也多次因商标被模仿而诉至法院。


来 源 | 知产值


日前,蜜雪冰城公司与蜜雪约(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蜜雪约公司)的商标权纠纷终审落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蜜雪约公司使用的“蜜雪约”文字及图商标与“蜜雪冰城”系列商标构成近似,主观攀附的故意明显,侵犯了蜜雪冰城公司商标权,终审判决蜜雪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共同赔偿蜜雪冰城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蜜雪冰城”起诉“蜜雪约”构成近似商标


蜜雪冰城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企业管理咨询等。蜜雪冰城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就经营资源信息“蜜雪冰城”进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备案,该平台显示蜜雪冰城公司2021年7月13日境内加盟店共计1万余家。蜜雪约公司成立于2019年,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等。

据了解,2019年,蜜雪冰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市场中出现大量店铺名称为“蜜雪约”的饮品店,通过查询发现,“蜜雪约”品牌经营者已经申请注册了大量“蜜雪约”相关商标。

蜜雪冰城公司认为,“蜜雪约”饮品店使用的标识与“蜜雪冰城”系列商标构成近似,而且双方门店销售产品均包括果汁、奶茶、茶饮料等。因此,蜜雪冰城公司以蜜雪约公司及其经营者梁某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二者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并主张经济损失等105万元。

蜜雪约公司则认为,蜜雪冰城公司的引证商标是以横向排列的黑色或者灰色汉字“蜜雪冰城”或带有“雪人”动漫图案组成。而“蜜雪约”文字及图商标是自上而下的两排排列的汉字与图形组成,整体呈现正方形,其中“蜜”“雪”二字位于上方,图形“の”以及汉字“约”位于下方。在颜色上,被诉侵权商标文字部分是黑色,图形“の”配有绿色背景框,商标整体外围有绿色方框。二者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法院认定:主观攀附知名度恶意明显


白云法院一审认为,“蜜雪约”文字及图商标中汉字“蜜雪约”是显著识别部分,该商标完整包含了与蜜雪冰城公司所持有的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仅有字体的细微差别,并与蜜雪冰城公司持有商标的前两个字“蜜雪”一致。被诉侵权商标虽含有“约”字及图形部分,但整体上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蜜雪冰城”相关商标的其他含义及特征,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另外,蜜雪冰城公司持有的相关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蜜雪冰城公司与蜜雪约公司为同业竞争关系,被诉侵权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观察状态下识别时,较容易首先观察到“蜜雪”标识,容易认为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服务来源于蜜雪冰城公司或者与蜜雪冰城公司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在蜜雪约公司对外加盟及商标授权时,梁某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加盟商向蜜雪约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蜜雪约公司、梁某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蜜雪约公司、梁某共同赔偿蜜雪冰城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50万元。

蜜雪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二审判决中,广州知产法院指出,被诉侵权标识与蜜雪冰城公司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同时,蜜雪约公司、梁某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蜜雪冰城”“蜜雪”“蜜雪冰城及图”商标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然受让相关公司恶意囤积注册商标并开展同业经营活动,其主观上攀附蜜雪冰城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侵权恶意明显,依法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企业发展注册商标可适当具备“前瞻性”


作为一家红遍全国的企业,蜜雪冰城公司已经显示出非常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可以发现,该公司已经注册包括文字和图形商标共计1951件,除了同名商标外,还包括“蜜冰城”、“蜜雪冰”、“雪王”等商标。

但即便如此,根据裁判文书网检索可以发现,近几年蜜雪冰城商标案件发生过多起:多家公司注册“蜜雪皇后”“蜜粉儿”等商标均被蜜雪冰城公司诉至法院,同时也被法院认定构成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等。

在蜜雪冰城案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在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同时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法院认为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唯有通过持续不断的使用才能发挥,商标的显著性亦可以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使用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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