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委员力谏多项新规
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0-05-27 05:39:26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发端于2011年3月国务院参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会长、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张抗抗给温家宝总理的一封信。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部法律,著作权法中的许多规定多年来也一直备受关注。今年两会期间,《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又将收到哪些提议和建议?
来源 | 文学报、中国经济网
日前,在新华网联合多家平台推出的“2020年两会调查”中,网民关心的20项热点话题涵盖了国际、社会、经济、民生等多个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知识产权也囊括其中。据CNNIC第45次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较2018年底增长7508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4.5%。2020年,受疫情影响,国内用户在资讯、生活娱乐等方面的需求大幅度转移至线上。同时,随着近年来“网红”经济的推波助澜,不少年轻人也跃跃欲试,参与到各种新形式的互联网内容制作中。而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构成,著作权是大家平时最常与之会面的部分。随着互联网进一步“浸润”于人们的生活,手机轻轻一点,每个人都拥有着撰写、传播和转发内容的能力。在这其中,从文字、图片到视频、音频,乃至造型、创意等,其实与著作权均有相关。与此同时,伴随互联网业态的不断发展更新,新生的作品类型以及与之相关的侵权纠纷屡屡出现,与著作权相关的问题也时常成为近年来两会代表热议的话题,今年也不例外——
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广大作者对网络转载最关心的是署名权和获酬权,而不是许可权。为此,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单列一条,将网络之间、网络与传播媒体之间文章、图书片段的转载纳入“法定许可”范畴,同时明确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以解决目前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普遍违法转载的困境,让网络转载规范发展,同时保障广大作者的获酬权。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初衷,是为了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简化作者获得报酬的流程,让优质内容影响更多人,而一些“文摘”“选刊”类报刊利用法定许可,多年来恶意逃避付酬义务,沉重打击了作者的创新精神。我们一方面希望作品得到最广泛的传播,另一方面又希望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建议《著作权法》删除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相关条款。转载之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转载之后,需要及时支付稿酬。
近年来,常有网络文学作者与影视制片公司、网站、平台等诉讼纠纷,侵害作者权利的现象发生。究其缘由,多是合同约定不明引致的版权归属纠纷、利益分配不清等问题。创作者是弱势个体,一旦涉及侵权,在面对强势平台方、影视方时,往往维权艰难,长此以往会破坏整个网文圈的创作生态。我建议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经验,比如现在房屋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等,由政府管理部门介入,推出一个相对保障作者、公司双方平等权益的格式合同,进行备案确权,明确管理部门在合同签署中的重要作用和著作权格式合同类型。
当前著作权使用者侵权现象屡有发生,而著作人却难以甚至不愿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究其原因,一是诉讼付出时间精力成本高,二是即使胜诉所获赔偿也寥寥可数,甚至不足以支付诉讼成本。当前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中虽提高了赔偿金额上限,但对赔偿金额相对较低的判决缺乏指导意义,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法》就确定了“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使得专利的保护水平大大高于著作权。
现行著作权法并未规定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情况下,政府或市场主体可以免费开放、共享、传播版权资源。这种突发事件背景下版权作品共享传播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虽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网络法定许可’接近,但又不完全符合。而根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突发事件应对法》则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此次《著作权法》修订的亮点很多,比如对“作品”的界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作了科学、明确的界定,澄清了以往的一些误解,明确了其职能,以及著作权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此外,新闻出版行业非常关注的两个问题得到了积极回应:一是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有利于加强新闻作品的保护;对出版单位享有的邻接权予以关注和明确,增加了“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是寻求在保护著作权与作品流通传播之间的平衡。在整个《著作权法》大框架下的出版业同样如此,作译者的权利必须得到保护,守法、优秀的出版企业必须得到保护,只有这样,优秀智力成果才能被源源不断地创造出来,文化产业才能得到更大发展,社会文化才会更加繁荣。出版企业必须严格依照《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保护著作权、促进传播。
在通过审议后,4月30日起,《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面向社会征集意见。这也是时隔十年之后,《著作权法》的再一次修订。打开相关页面可以发现,相较于其他多条法律草案,著作权法明显拥有更高热度,目前已有4万9千余位网友提交了超过16万条意见(目前您仍可通过页面提交意见,意见征求日期至6月13日截止)。也就是说,在代表们的呼声之外,来自所有普通网友提出的意见都能被“听见”。
对比于之前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已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调整,结合互联网的新环境新业态扩大了著作权的相关覆盖范围,并增强了对于著作权拥有者的保护力度。接下来,结合相关问题,小编和你一同去看看。
以便捷发达的新媒体技术为支撑,从文字作品的创作,到短视频、音频、直播和在线课程等,新形式的内容产品越来越多。网络直播平台的不断扩张,也使得体育赛事直播、电子竞技直播等的著作权保护和运营问题屡屡引发争议。现行著作权法中,对于影视作品的保护所使用的概念限定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类电影作品”(以下简称“电影作品”),其中“摄制”一词强调了电影作品须满足固定要件。这使得许多以便携设备拍摄、剪辑的作品并不满足其定义要求,很难界定。修正草案中,将受著作权保护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也就将当前互联网上各种多媒体手段呈现的内容纳入作品范畴。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技术,何种手段,只要以视听这种方式来表达,符合作品要件,就是保护范围内的“视听作品”。这无疑较过去传统的电影作品内涵要宽泛许多。前阵子,有位网友发现自己所撰写的文章被多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且未支付他任何稿费,甚至未标明文章出处和作者姓名。对于这种明显的侵权行为,他邀请了多位网友帮助他进行维权,索要到的稿费将全部归网友。最终,大家从几十家侵权方那里追讨到总计数千元稿费,也就是说,除去未追讨到的之外,平均一家仅支付了一两百元的基本稿费,而这已是多位网友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维权的结果。这也是长期存在于著作权领域的维权难问题: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大部分被侵权方因此索性放弃维权,只能一叹了之。在修正草案中,对于这一长期被诟病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赔偿规定:草案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就是提高法定赔偿数额,提高违法成本。根据草案,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此外,修正草案还增强了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如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对于多年饱受盗版困扰却困于维权落实的出版行业来说,这无疑是个提气的好消息。
在多个短视频平台上,存在着大量以剪辑、拼接短视频来呈现影视作品内容的账号。这些账号以“X分钟带你看完一部电影”等标题吸引网友,并以短时间、快速剪辑和画外音讲述的方式来呈现影视作品,往往能吸引大量网友的关注和很高的点击量。比如一位叫谷阿莫的网友,凭借自己诙谐的语言和独特的台湾腔,将数个小时的类型片高度概括成几分钟的短片,特别适合现代人“快餐文化”的需求。但在2018年,多家公司因不满网友谷阿莫制作的“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未经许可使用来源不明影片并重置而提告侵权。如今,这种形式的“创作”将面临着更为严格的法律条款。在修正草案中第四条,规定“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同时,还设置了专门条款,明确了“权利滥用”可能面临的处罚。简单而言,权利人滥用权利且发生传播秩序扰乱行为的,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同时,草案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中,新增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修正草案加强了法律衔接并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并在多处细节上进行了修改。可以说,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有效回应了数字经济背景下著作权保护的新需求,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专家也期待,除了加强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方面也要进一步发力,以助力于更好的著作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