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04 04:58:02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原本满心欢喜参与剧本杀,因不满服务体验发布差评,竟被“恼羞成怒”的商家在网上晒出个人微信及监控录像,以证明其服务没有问题,商家此举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公司立即删除张某等个人账号信息,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2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公开监控录像,并表示“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构成对张某等人隐私权的侵害。某公司未经张某等人同意,通过微信公众账号公布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亦构成对张某等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此外,张某等人发布的“差评”系对“剧本杀”游戏服务体验的主观感受,涉及对游戏具体环节的陈述,不属于虚构事实。即使某公司店铺排名因差评导致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而非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因此张某等人发布差评,不构成对某公司的侵权。
法院遂作出判决,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中公开含有张某等人画面的监控录像,删除“可提供全程监控录像”的表述以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本案中,某公司因提供“剧本杀”游戏服务的需要获取了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如将这些信息公开,必须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要求,不然则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
同时,本案监控录像拍摄于包间内,玩家对其在房间内的活动不为他人知晓具有合理预期,属于私密活动范围,且某公司在游戏开始前未告知玩家包厢内有监控,公开录像时亦未征得玩家同意,监控录像公开客观上造成张某等人的精神困扰,影响了张某等人生活安宁,故构成侵害隐私权。
消费者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相关网站评分高低不等同于社会评价的高低,经营者应理性看待网络排名。且店铺排名并非固定不变,即使店铺排名因案涉差评导致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而非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因此张某等人发布差评,不构成对某公司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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