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12件一审反垄断行政处罚系列案
热点 发布时间:2022-02-10 03:40:53
2022年2月9日上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在此前公开开庭审理的基础上,对原告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诉被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了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驳回各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各原告如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这批反垄断行政处罚系列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首批行政诉讼案件,在海南省内具有较大影响,社会关注度较高。此次公开宣判具有以案释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的积极作用。
来源 |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12件案件的各原告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限定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最低价格的协议,属于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各原告均实施了该垄断协议。遂分别以12家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作出处百分之一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各原告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主要围绕限定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最低价格的协议是否属于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处罚基数是上一年度全部营业收入还是消防安全检测业务的销售额展开。法院判决围绕上述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认定。对于限定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最低价格的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判决认为,各原告通过约定设定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最低价格,并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实施。实质上是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业务的价格固定于某个价格标准之上,使价格机制难以在市场中发挥作用,其后果为排除、限制竞争,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在结果上限定最低价格与固定商品价格并无差异。因此,各原告的行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情形。同时,各原告对所有承接的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均按照约定的标准对客户进行报价,部分收费按约定标准执行,系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的相关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条款未明确界定“上一年度销售额”是违法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的销售额,还是企业全部经营业务销售额,从而成为各方当事人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判决认为,上述规定的处罚幅度具有弹性空间;同时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且对于尚未实施达成的垄断协议的,也可以处以罚款,其目的就在于不但要制止已发生的垄断行为,更要着眼于防患未然,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垄断行为危害性不仅限于行为涉及的特定范围,还损害市场竞争机制和经济运行效率。因此,总体上对垄断行为应当处以较为严厉的处罚,方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否则难以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等立法目的。在审理的12件案件中,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没有针对各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仅作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时已经考虑各原告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主观意愿不强、部分检测业务未严格按照垄断协议执行、各原告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工作等情节。法院综合考虑最终处罚数额应当包含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项处罚,并结合涉案垄断行为的危害性及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省市场监管局将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上一年度销售额”理解为全部销售额,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符合立法目的;处罚结果亦在反垄断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垄断案件审判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部分。综合考虑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等立法目的;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反垄断法规定所体现的过罚相当原则两个因素,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维持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海南省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公开宣判全程进行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