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发布时间:2021-03-12 03:56:05
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4日、3月5日在北京陆续召开。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报告工作,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被广泛关注。让我们来看看,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提出了哪些关于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的建议?
来源 | 网络
积极构建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大格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四五”时期的社会发展目标,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其应有之义。这一战略部署为构建诉源治理、多元解纷大格局指明了方向。构建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多方参与的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大格局,将矛盾纠纷止于源头、化于萌芽,减轻群众诉累,有益于百姓安宁社会安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法院工作主动融入城乡治理体系和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大力支持‘无讼村’实验基地等社会治理创建,积极参与全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依托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社区法官工作站等,推动司法解纷重心下移、前移。
完善立法,为诉源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从纠纷源头着手治理,定纷止争,不仅是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更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推手。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都在积极探索诉源治理创新模式,推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增多趋势,但司法资源具有有限性,而纠纷高效便捷解决又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唯有拓展纠纷解决途径,凝聚社会共识,汇聚多方力量,共同将纠纷止于未诉,解于萌芽,才能解决三者的内在冲突。
如何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厉莉建议,全国人大应进一步完善立法,为消费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适时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行政调解协议、行业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拓展人民调解的内涵和外延,探索将商事调解纳入人民调解,以提升市场主体矛盾化解效率,促进公平高效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待时机成熟时,还可探索制定《多元矛盾化解促进法》,将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在立法层面予以确认。提升各方参与的获得感,引导各方积极投入诉源治理工作。同时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宣传力度,及多元解纷工作的财政支持和人事保障。
多措并举持续推进诉源治理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论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回答了如何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如何定位司法功能和各类纠纷解纷组织功能等重大问题,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能力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这一最新部署阐明了诉源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2019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最高法院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一站式解纷多元解纷机制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功能,创造了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的“中国经验”。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313.6万件,与2019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385.2万件相比,同比下降5.16%。浙江法院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成建制入驻县级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将诉源治理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格局,2019年全省法院收案下降4.6%,2020年收案数下降7.2%。同时注重以数字化法院改革撬动诉源治理领域的改革,基层创新举措不断涌现,如浙江省湖州市中院首创研发“解纷码”平台,打通基层综合治理平台和浙江ODR平台的数据壁垒,根据矛盾纠纷的主体、类型、难易程度匹配不同的专业、层级的调解资源,并在解纷流程设置自上而下的流转规则,实现矛盾纠纷一码登记、智能分流、分层化解,自2015月在长兴县试点以来,民商事收案数同比下降23.44%,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从全局层面来看,全国中基层法院案件量增幅下降仍然存在不平衡的现象,诉源治理仍然面临不小的压力,经分析,工作中主要还存在以下三方面不足。
一是改变以法院为枢纽的诉非衔接现状缺乏制度保障。当事人由于习惯认知等原因仍倾向于就矛盾纠纷直接进行诉讼,使得案件分流压力过分集中法院,使法院成为诉非衔接的枢纽,虽然县一级矛调中心的建立,致力于扭转这一局面,但由于调解前置缺乏强制性,一则在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解决方式过程中,耗费大量资源;二则大部分原本适宜非诉解决或过滤的家事纠纷、邻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一步到院”,再由法院引导分流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
二是纠纷化解责任缺乏明确指引。大量纠纷当事人并非在同一村居社区,纠纷调解的管辖不明,导致大量的跨村跨域纠纷缺乏基层过滤机制,该类纠纷上移至后端的情况比较突出。对纠纷类型化研究不足。对纠纷诉求、争议标的、法律关系缺乏分类识别的通行标准,导致系统的分流分层的规范缺失,造成纠纷调处级别管辖的不清,纠纷与化解资源的匹配度不够。
三是强基导向还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尚不充分,各地对诉源治理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尚在基层探索阶段,没有形成较为完善成熟的考核体系。矛调中心的机构编制设置不一,调解机构及人员配备力量不均衡,专业化水平及综合素质亟待系统性提高。各职能部门入驻机构缺乏统一标准。基层调解组织基础尚需进一步夯实,整体效能与抓前端、治未病的要求尚有差距。
为了更好地推进诉源治理,践行“无讼是最高境界,非诉是最佳方式,诉讼是最后途径”的纠纷化解理念,真正实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据此建议:
第一,明确部分纠纷调解前置。为期两年的繁简分流试点对诉前调解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诉前调解的实效化与规范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其获得立法确认的社会认可基础得到巩固,非诉调解前置合法化已具备现实基础。可将《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应当先行委派调解”,实现非诉调解前置主义入法。并通过修订司法解释,在现有实践基础上确定非诉调解前置的适用范围。同时,结合各地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推出诉源治理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为纠纷化解的类型化提供参照。
第二,完善纠纷化解管辖规则。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在社会治理层面的分案和层级流转机制,建议根据纠纷主体的常住地和纠纷类别细化横向分案规则,以解纷难度确定纵向层级,以实现分层过滤、人案匹配的目标。同时,可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参照湖州等地的探索实践,以“扫码”等便捷方式实现当事人纠纷登记,并将分案机制植入系统,实现纠纷即登即收,一键纳入智能分流和分层过滤的解纷体系,实现“书面规则”向“数字正义”的转化。
第三,夯实基层力量。加强经费保障,建立财政保障机制,提高经费保障标准,调解经费补贴与区域实际、纠纷难易挂钩,依法探索建立调解收费机制。推动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增设工作,对县级矛调中的专职调解员予以充实。加强考核保障。建立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专门调解在绩效考评体系中的权重,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诉前纠纷化解率、万人成讼率等纳入平安考核。
推进诉源治理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能。坚持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多元化解,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推动依法治国再上新台阶的应有之义。为此,我建议:
要主动作为,积极参与。人民法院应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乡村社区、民间调解组织等的沟通和对接,加强对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打通息诉止纷的“最后一公里”。
要完善机制,规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联合仲裁机构、社会团体、妇联、共青团等相关机构出台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保证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要与时俱进,服务升级。人民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硕果累累,已经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开庭等相关线上服务,尤其是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了突出作用,保障了群众的诉权。在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过程中,应继续优化相关线上服务功能,灵活、多元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
推进诉源治理 提升调解合力
诉源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项系统工程,要突出抓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以协调促进协作,提升调解合力,推进诉源治理统筹发展;要加强各种调解方式的协调对接,促进基层调解与专业调解的有机融合;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来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平台,促进业务工作、调解经验、案例分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要加强对调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调解技能的培训;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诉源治理中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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