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判例对辅助软件侵犯游戏软件版权的标准做出明确解释(一)
热点 发布时间:2024-11-04 04:09:12
近日,欧盟法院对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提出的就Sony公司与Datel公司的纠纷中涉及的关于计算机程序的版权问题做出裁决。裁决中针对独立开发的游戏辅助软件对游戏程序版权侵权认定的标准进行了深入解读。索尼是PlayStation游戏机(PSP)及其游戏的欧洲独家分销商,包括游戏MotorStorm: Arctic Edge(涉案游戏)。Datel是一家开发、生产和分销软件的公司,其产品包括Action Replay PSP软件和Tilt FX设备,这些产品能够使PSP游戏机通过动作控制,并提供索尼游戏在游戏阶段未提供的游戏选项,例如无限使用助推器等。索尼认为Datel的产品侵犯了其修改计算机程序的专有权,因此要求停止销售这些产品并寻求赔偿损失。2012年1月24日,德国汉堡地区法院部分支持了索尼的主张。然而,该判决在上诉中被德国汉堡高等地区法院改判,后者改判驳回索尼的全部诉讼请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为此专门向欧盟法院发出请求,要求欧盟法院予以释明,以明确“在未对计算机程序的目标代码或源代码产生改编的情况下,而是被诉计算机程序与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同时运行,并由此改变了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在RAM运行的变量内容,是否应当适用版权指令保护该计算机程序?”指令2009/24的第1条定义了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对象。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在伯尔尼公约的意义上受到版权保护。尽管该指令将此类保护扩展到“计算机程序的任何形式的表达”,但亦同时声明任何计算机程序元素背后的想法和原则,包括其接口背后的想法和原则,不受该指令版权保护。依据上述条款,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属于计算机程序的“表达形式”;而该程序的其他元素,如其功能等,不受版权指令的保护。根据指令2009/24的第15条前言,关于权利持有人的专有权利,未经授权的复制、翻译、改编或转换“代码形式的计算机程序副本”构成对作者专有权利的侵犯。通过该前言的表述,计算机程序版权保护的目标,实质上是保护程序免受未经授权的复制的权利。而计算机程序的功能、规则和原则属于思想范畴。计算机程序作者的竞争对手在通过独立分析确定产品使用的思想、规则或原则后,可以自由地创建自己的表达,以便创建兼容产品。他们还可以在相同的想法上进行构建,只是不能使用受保护软件程序的源代码、目标代码等相同或近似的表达。本案中,被诉的Datel软件由用户安装在PSP游戏机上,并与游戏软件同时运行。该软件没有改变或复制索尼在PSP游戏机上使用的软件的目标代码、源代码或内部结构和组织,而只是改变了索尼游戏临时转移到PSP游戏机RAM的变量内容,本身并不使该受保护的软件程序或其部分能够被复制。相反,被诉的Datel软件与受保护的游戏软件还同时运行。变量内容的变化可被视为体现游戏功能的一个元素,通过变量内容的变化使得游戏玩家实现游戏辅助功能,这并不会触发指令2009/24第1(2)条意义上的计算机程序“表达形式”的版权保护。综上,欧盟认为,指令2009/24第1(1)至(3)条必须被解释为:在计算机RAM变量数据内容不能使受保护软件程序被复制或随后创建,那么该受保护的计算机程序转移到计算机RAM并运行的变量数据内容,并不受指令的版权保护。Datel的产品并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