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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车机视频侵权,作品提供方和车机系统提供方共同侵权

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7 02:58:04

来源 | 北京日报


8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全国首例“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车机系统提供方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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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为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和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指控三家被告公司在一款知名品牌汽车的车载视频应用中未经授权提供作品,侵犯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之一的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视频是用户上传的,自己并不侵权;而汽车制造商则声称与案件无关。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将侵权视频放在某视频车载端应用的网络服务器中,供用户观看。而车联网技术公司是车载系统和应用管理服务的提供方,用户登录账号才能使用相关服务,该公司还提供某视频车载端应用会员套餐服务,并进行收款。


法院裁定,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作品提供行为的参与者、获益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汽车制造商由于没有直接参与内容提供,被判定无需负责。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据了解,本案是全国首例涉“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明确认定车机系统提供方参与并提供车载视频播放应用软件内容定制并提供付费会员套餐服务,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表示,本案为涉“车联网”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为涉“物联网”等新场景下的著作权案件的审理供给了借鉴思路,有利于引导各方在智能网联发展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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