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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争议:“不知情”能否成为逃避赔偿的挡箭牌?

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12 03:43:50

来源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随着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与资本逐利趋势的加剧,商标侵权行为日益猖獗,其中不乏个体经营者出于有意疏忽或无益之失,购入并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当商标权利人向侵权者主张赔偿事宜,侵权者以其“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其免除赔偿责任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


近期,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某科技公司起诉被告王某店铺销售的商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王某辩称侵权产品是朋友购买的,自己并不知情,没有恶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自己既未生产该商品、也未对该商品贴牌,并非实际商标侵权者。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为个体工商户,原告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店铺销售的商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遂投诉至王某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王某店铺仅进货一件侵权商品,销售价为320元/件,该商品未售出,未发现违法所得。该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为没收案涉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00元。后原告起诉至自流井法院,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费用5000元。

法院认为,王某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某科技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案涉商品的售价、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王某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损失及因维权而产生的费用合计3000元。



法院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绝非对销售行为的宽松放任,反而是对市场主体,尤其是广大销售者发出了更为强烈的警示:

务必秉承谨慎经营的原则,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而忽视长远风险。“不知情”并非逃避法律赔偿责任的“免罪金牌”,一旦触及商标侵权,不仅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还会遭遇诉讼之累,面临远超于侵权商品本身价值的巨额赔偿。

销售者需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维护自身商誉,这样既能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健康秩序,也能避免自身陷入商标侵权风波,实现长远稳健发展。



法院建议



一、核实授权:在进货过程中,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确保供应商具有生产能力及资质或取得品牌商标正规授权;

二、保存供销合同、供货清单、货款收据、对应商品进货发票等;

三、发现存在潜在侵权问题,立即停止销售,寻求法律指引,防止损害扩大。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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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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