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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7 02:42:55
来源 | 丽江玉龙法院
基本案情
原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xx空间”的商标专用权,因42名被告销售假冒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影响,原告便委托公证处对被告销售的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因被告多为宁蒗县个体经营户,立案庭委托丽江市邮政局送达工作组,通过线上线下送达文书材料。知识产权案件工作专班法官认真梳理了案情,审查了证据材料,积极与被告沟通。经与被告核实,了解到被告多系小卖部,不知道通过网上购买、批发商送货的“xx空间”系假冒产品。法官一方面释法说理,向被告释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也积极与向原告说明,被告多为小卖部,没有审查进货产品来源的意识,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能力弱,希望原告体谅被告的过错;另一方面以案说理,结合过去办理的典型案例,就侵权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涉案产品的知名度,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与原被告进行线上线下调解,经法官多次沟通,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赔偿费用,42起纠纷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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