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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管辖一览(1+4+26)

其他 发布时间:2022-03-07 10:37:50

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第25家无锡知识产权法庭和第26家徐州知识产权法庭,其管辖范围及其法律规定均公布。截止2022年3月7日,全国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已经形成“1+4+26”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构筑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大合力。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同时在地方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努力实现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及时有效、标准统一。本文根据挂牌先后时间整理了各个地方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管辖范围,以供读者参考、交流。


“1”:最高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知识产权法庭

(2019.1.1)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办公。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具体管辖范围如下: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4”:专门知识产权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案件数量迅猛增长,新型疑难案件增多,矛盾化解难度加大。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进一步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优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妥善协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的关系,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求,积极探索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2014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由此,我国北京、上海、广东、海南四省市拥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完善了知识产权法院布局,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统一裁判标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4.11.6)


北京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对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五)除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外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14.12.28)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4.12.16)


1. 广东省内(深圳除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2. 广州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 广东省内(深圳除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4. 不服广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2020.12.31)


1.海南省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2.前项规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5.应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履行相应检察职责。


6.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6”:专门知识产权法庭


自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再进一步,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升级知产领域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陆续批复全国26地(成都、南京、苏州、武汉、合肥、杭州、宁波、福州、济南、青岛、深圳、西安、天津、长沙、郑州、南昌、长春、兰州、厦门、乌鲁木齐、景德镇、重庆、沈阳、温州、无锡、徐州)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审判趋向跨区域集中管辖。


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但其仍是相关中院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法院。


成都知识产权法庭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9)


1.四川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成都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除外);


3.不服成都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9)


1.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3.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南京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9)


1.苏州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州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3.苏州市辖区内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武汉知识产权法庭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2.22)


1.湖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武汉市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江汉区人民法院、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除外);


3.不服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合肥知识产权法庭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8.30)


1.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合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合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9.8)


1.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杭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湖州市、衢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4.杭州市、湖州市、衢州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5.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6.不服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9.8)


1.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宁波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不服宁波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福州知识产权法庭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9.28)


1.福州市、南平市、宁德市、三明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福建省福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福建省福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济南知识产权法庭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9.28)


1.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济南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济南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9.30)


1.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青岛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青岛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26)


1.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深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深圳市辖区内除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以及垄断行政案件;


4.不服深圳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西安知识产权法庭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2.24)


1.陕西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西安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西安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天津知识产权法庭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


1.天津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案件;


2.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但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除外;


3.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长沙知识产权法庭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3.1)


1.湖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不服长沙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3.不服长沙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郑州知识产权法庭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3.2)


1.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郑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3.不服郑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南昌知识产权法庭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7.5)


1.江西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南昌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南昌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长春知识产权法庭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6)


1.吉林省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纠纷案件;


2.长春市辖区内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长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


4.不服长春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兰州知识产权法庭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4)


1.甘肃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兰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兰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厦门知识产权法庭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9.5)


1.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龙岩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厦门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厦门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4.26)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乌鲁木齐市辖区内有关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3.不服乌鲁木齐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4.26)


1.江西省景德镇市、九江市、鹰潭市、上饶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景德镇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景德镇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案件;


4.不服景德镇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6.16)


1.重庆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2.重庆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3.不服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沈阳知识产权法庭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12)以新闻发布会为准


1.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十三个市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2.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十三个市的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沈阳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其中民事案件管辖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


4.不服沈阳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温州知识产权法庭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5)以更名时间为准


1.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温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4.温州市、金华市、丽水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5.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6.不服温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无锡知识产权法庭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2.8)以新闻报道为准


1.无锡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2.无锡市辖区内除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徐州知识产权法庭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2.11)以新闻报道为准


1.江苏省徐州市、宿迁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2.江苏省徐州市辖区内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3.江苏省徐州市辖区内除依法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本文仅供大家参考交流,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则多变,就个案的管辖,建议大家向相关法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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