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2 03:57:27
近期,在温州法院宣判的一起侵犯他人商标权案件中,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发布后,温州市中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的首个知产案件。
来源 | 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3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解释》的发布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对于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出台前,如何准确计算基础赔偿数额是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难点问题,限制了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近期,在温州法院宣判的一起侵犯他人商标权案件中,发挥司法智慧,科学合理地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基础数额,率先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探索。
案情简介
原告方阿迪达斯公司为依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拥有“adidas”系列商标权,且知名度极高。被告阮某强、阮某义于2014年出资注册成立了正邦公司。正邦公司于2015至2017年期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阿迪达斯公司“adidas”系列商标权的鞋帮产品,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累计侵权产品数量高达17000余双。正邦公司于2018年8月3日经核准注销登记。阮某强、阮某义作为公司股东向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对公司注销后如有未了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阿迪达斯公司就第三次行政违法行为对阮某强、阮某义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正邦公司的侵权获利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判令阮某强、阮某义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2641695.89元以及合理费用4071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正邦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后阿迪达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温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未能全面、客观认定阿迪达斯公司提供的证据,且最终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20万元畸低,未能充分反映正邦公司的侵权情节。
二审法院认定天猫网、京东网adidas官方旗舰店中标注“adidas”系列商标的可供参考的正品鞋子的售价自189元/双到1799元/双不等。阿迪达斯公司2017年度会计报表披露阿迪达斯公司的毛利润率为50.4%。最终通过计算,法院认定阿迪达斯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利润损失为345779.28元。
据了解,正邦公司曾于2015年、2016年先后两次因生产、销售侵犯阿迪达斯公司商标权的鞋帮产品被处以行政处罚。并且,阮某强在接受行政机关询问时,陈述被查获的鞋帮是要销售至俄罗斯,知道被查获的鞋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但这些鞋帮销路好、利润高。由此可以看出阮某强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认为,该公司在侵权数量上具有规模性,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在后果上具有恶劣性,符合情节严重的特点。
最终,法院决定以上述经济损失345779.28元的3倍,即1037337.84元为赔偿数额。阿迪达斯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等维权支出40678.8元,具有合理性,一并予以支持。
综上,温州市中院首次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审判决阮某强、阮某义连带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7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知识产权侵权严重的,原告可以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正是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力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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