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调解典型案例
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19 11:44:17
近年来,由上海市宝山区知识产权局、区法院、区司法局联合成立的“宝山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充分发挥知产保护、矛盾化解的职能优势,探索创新知产纠纷多元化解共治模式,在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解决方面取得良好成效,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某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装备有限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调解案
申请人某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享有“堡盟”“Baumer”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上海某某装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网站的域名、网站标题、网站页面中使用了“baumer”或“堡盟”的标识来宣传和销售商品,同时使用了“堡盟中国官网”等文字进行宣传。申请人请求停止侵犯其商标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经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一、二同意停止使用相关商标,并删除相关网站链接,各自向申请人赔偿损失及相关费用1万元。本案的调解撤诉高效地处理了矛盾,为类似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充分发挥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帮助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某某协会与上海市宝山区某某百货店、上海市宝山区某某茶叶店等六家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纠纷调解系列案申请人某某协会系“某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上海市宝山区某某百货店等六家门店,销售的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了申请人商标文字。申请人请求立即停止侵害其“某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本案中,调解员采用集中调解与逐个调解相结合的模式,运用背对背调解技巧,耐心向被申请人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促使被申请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侵权性质。经多次劝导协调,最终六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1万元,顺利化解系列案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原产地的功能,表明因原产地的自然条件、工艺、制作方法等因素决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质。经过本系列案件的调解,增强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对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产生积极意义。
东阳某某影视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保健有限公司、上海某某旅店等24家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案
东阳某某影视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某某奇缘》《某某追踪》等九部影视作品的独占专有放映权和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在经营场所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侵害申请人对影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请求立即停止提供影视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系列案件涉及的被申请人数量众多,调解员充分尊重各方的真实意图和调解意愿,结合不同的经营规模及事实情节,进行差异化处理。24个案件中,调解成功的有9个,其中7个是申请人主动撤诉,2个是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而撤诉。其他案件则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本著作权纠纷系列案发挥调解的专业优势及灵活性,快速解决纠纷,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兼顾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小微企业的运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