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高管开发追剧app非法获利近4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8 01:38:53
2024年6月14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孙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判决,张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孙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2022年5月,国内某知名视频网站向无锡公安机关报案,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开发和运营的APP平台中,发布该视频网站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600余部,吸引互联网用户观看、下载,并通过收取广告投放费用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经初查,侵权影视作品数量已超过刑事立案标准。2022年6月,无锡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新吴区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2023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新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检察官发现,张某在创办Q公司前,曾任某知名视频网站运营总监。2017年7月,张某与吴某共谋开展影视APP运营业务,约定由张某负责招募人员组建团队并实际运营管理,吴某负责引入投资。而后,张某创立Q公司,其中不少均为张某在原单位某视频网站所带团队成员。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张某等人利用原单位软件代码,先后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APP。《芈月传》《楚乔传》《苍兰诀》……全网热剧刚一上新即可在涉案软件上免费看。该案涉及高新领域著作权犯罪,涉案金额巨大,且关联国内众多知名互联网企业,办案比以往更加困难。获取“深度链接”的行为技术措施该如何界定?又应该如何定性?合法与非法行为交织,犯罪金额该如何认定?新吴区检察院先后邀请检察技术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提供技术协助并出具鉴定意见,还原涉案视频解析技术过程及方法,深入剖析深度链接等行为性质。针对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组织专家学者召开专家论证会,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撑。经过多次专家论证,检察机关认定对张某等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下载上传、“深度链接”的影片、点击量和产生的广告收入,均应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嵌入广告赚取广告收入是影视平台公司营利的重要模式,张某等人以“深度链接”等形式传播他人作品,能让观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对影片进行观看和下载,吞噬了影视公司的广告收入,侵占了影视公司的带宽,实质侵害了他人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而张某等人与相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是在版权方发现侵权情况下,张某一方出面谈判,后形成合作,仅是为了规避风险,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合法授权的影视广告收入部分也应纳入犯罪金额加以认定。最终,检察机关认定,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张某、孙某等人组织人员,先后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影视作品聚合应用软件,在未经国内知名视频网站等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下载未经授权的热门视听作品并上传至其所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内,以及设置“深度链接”等方式,在其开发的聚合平台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并通过设置广告、收取费用等方式营利。其间,张某、孙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视听作品共计8万余部。经统计,2018年1月1日后上线的采用深度链接方式传播的1万余部视听作品点击量达4050亿余次,2023年1月采用下载上传方式传播的2000余部视听作品点击量达4800万余次。经审计,张某、孙某等人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3.92亿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