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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15 03:32:14

记者 | 伊宵鸿

来源 | 深圳晚报


自称是某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宁某先后起诉三家公司侵权索赔,除一案撤诉外,另两家公司均在庭审中证明自己并未侵权。之后,这两家公司反过来分别起诉宁某恶意诉讼,应承担赔偿责任,获得了法院支持。日前,随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最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这批关联案件全部审结。


01

自称著作权受侵犯 提起诉讼被驳回


2022年,原告宁某先后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3个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称自己的两幅名为《发财树画竖》《发财树画》的美术作品被三家公司侵犯著作权,共索赔55万元。

由于宁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中一案诉讼费,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按撤诉处理。另两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宁某于2021年7月就该美术作品申请版权登记,注明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宁某本人,作品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分别为2014年5月28日、2017年10月7日。

宁某当庭提交由公证机关出具的网页保全及实物证据,主张其从被告公司的天猫旗舰店购买的发财树装饰画与其原创作品一致。

法院另查明,两被告公司均从事油画、工艺品等的销售业务,其当庭主张并未侵权,并提交网页截图及视频证据,显示由其经营的网店早在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就有“发财树”“幸福树”等油画产品的销售记录,相关作品除了部分着色存在细微差别外,其他与被诉侵权产品几乎一致。

两公司还辩称,原告未必是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作品即使为原告所作,也存在抄袭之嫌。原告利用版权形式审查的漏洞申请版权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之后再提起高额赔偿诉讼,目的在于谋取不当利益,为恶意诉讼。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均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庭审中,被告提交了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在原告创作完成涉案作品之前,已经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同款商品。被告的答辩意见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不予支持。原告未提起上诉。

02

企业反诉恶意诉讼 主张获法院支持


这波诉讼之争刚画上句号不久,当事两公司就分别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宁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分别造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各3万余元。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案均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存在侵害行为、存在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恶意诉讼中的主观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诉讼目的。

那么,宁某主张权利的作品是否为其独立创作,主观上应是明知的,其提起诉讼存在明显恶意,客观上造成两公司为应诉付出交通费、食宿费、合理的律师费、取证费等开支以及相关经营损失,主张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因两公司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数目,龙岗区人民法院根据两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取证的应诉事实等酌情确定赔偿额,判决宁某分别赔偿两公司损失5000元。两案判决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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