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30 03:14:40
来源 |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2023年安徽省全省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专项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两项行动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全年办结垄断案件4件,其中行政垄断案件2件,市场垄断案件2件;办结各类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36件,案值4.9亿余元,罚没款2375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安徽省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引导作用,现将部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
某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28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7月19日印发了《某县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该县新建开发小区涉及到二次供水的,在项目实施前,开发企业应当与项目所在区域取得特许经营权供水单位签订二次供水管理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特许经营权供水单位进行施工。
法律适用及处罚: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该县新建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废止相关文件,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当事人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今后凡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避免出现不当干预市场竞争情况。
城市供水服务作为公用事业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本案通过反垄断执法及时制止和纠正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该县新建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了群众生活。
【案例二】
蚌埠市某能源有限公司和某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17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收到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关于对蚌埠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蚌埠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立案调查的请示》。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3月25日对蚌埠市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与蚌埠市某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体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瓶装液化气。经查,能源公司与气体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双方达成并实施了关于统一两家公司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口头协议,约定于2018年2月1日、9月21日下辖换气站(点)执行新约定销售价格。为保障上述调价通知实施到位,2018年8月22日,能源公司和气体公司同时印发《送气工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换气站(点)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等文件,对各自下的换气站(点)和送气工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最低价,如有违反将予以罚款、没收保证金、取消经营资格等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法律适用及处罚:2023年5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能源公司和气体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能源公司和气体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能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7.62万元,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24.78万元,罚没款合计52.40万元;对气体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7.47万元,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75.73万元,罚没款合计123.20万元。两家当事人罚没款合计175.60万元。
瓶装液化气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当事人作为蚌埠市区内仅有的两家瓶装液化气供应企业,为擢取更多利润,多次协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致使相关区域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短时间内持续上涨,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直接侵害了普通用气群众切身利益。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遏制了市场乱象,促使区域内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趋于稳定合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三】
某仪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标识实施混淆行为案
【案例四】
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例五】
某图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例六】
某商业银行怀远支行商业诋毁案
【案例七】
濉溪县某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案例八】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构点击量案
【案例九】
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帮助刷单案
【案例十】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删差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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