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聊”vs“咪聊”:聊天软件也有替身?
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3-08-30 11:13:21
离职跳槽把公司的软件代码带走,这种事你见过吗?利用原公司的源代码自立门户、开发同类型软件,这种恶性竞争行为无疑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坚决打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为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发展树立正向激励,2017年7月,姚某离职镜玩公司前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了镜玩公司聊天软件“兔聊”软件的源编码,经过简单的修改,摇身一变变成了自己出品的“咪聊”软件。由约见公司技术团队和资金作支持,颜某、姚某、杨某、梁某等人共同发起了咪聊公司,其中姚某是负责咪聊公司的日常运作,并且向陈某提供了原公司的“兔聊”代码,由陈某负责进行“咪聊”软件的开发和升级,以咪聊公司的名义上线牟利。从2018年1月开始,由杨某独立运营“咪聊”软件,并且招募了饶某带领团队对“咪聊”软件进行了后续的更新和开发,并且继续通过互联网的平台运营。以上人员和约见公司在此期间的行为相结合,共同造成了侵害镜玩公司“兔聊”软件著作权的结果,构成了共同侵权,所以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换汤不换药的“咪聊”软件还牵扯到了多方的法律关系。有的人是中途退出,有的人是中途加入;有些只是公司股东没有参与经营,有的可能是公司的雇佣员工,他们到底是否构成共同的侵权呢?他们的具体法律责任又是怎么分担呢?在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时,法院通常是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来对于软件的源代码是否相同相似的问题进行比对,在这件案件当中,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结论,认定“咪聊”软件和镜玩公司的“兔聊”软件是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姚某复制“兔聊”软件交给陈某改写和开发,而颜某明知道“咪聊”软件是在镜玩公司的软件基础上进行开发的,依然作为发起人成立了咪聊公司,以上人员和约见公司在这个期间的行为,是互相结合,共同造成了侵害镜玩公司“兔聊”软件著作权的结果,因此他们的行为也构成了共同侵权,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咪聊公司在于2018年1月-5月期间是由杨某独自运营的,饶某是咪聊公司的组建人员和这个技术团队负责人,杨某、饶某和咪聊公司在这一期间的行为呢,构成了共同侵权,所以他们也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人员的行为不仅构成了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大家都不陌生,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逐渐出现了像本案这一类“多因一果”、刑民交叉的,所以在此也呼吁大家,遵守职业道德、尊重知识产权、共同守护我们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