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与互联网平台发展论坛”成功举办
其他 发布时间:2023-07-05 04:32:40
数字经济时代,5G、互联网+等各项技术高速发展,党和国家对数字经济发展高度重视,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相继出台了《网络强国战略实施纲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从国家层面部署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为加强数字经济政策制度体系建设,健康有序地推动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2023年7月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主办、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承办的“数字经济与互联网平台发展论坛”在北京举办。本次会议汇集了来自学术界、司法和产业界代表,围绕“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及法律适用”及“互联互通政策背景下的平台治理问题探析”两大主题展开研讨。开幕式由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主任姚欢庆主持,并对与会的各位领导、嘉宾表示了诚挚的欢迎,希望以本次论坛为契机,与各位嘉宾共同探讨构建互联互通下竞争的新秩序,共同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秦元明出席会议并致辞。郭禾教授从技术层面及法律与技术结合层面展开,提出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发展,通往数字经济的大门已经打开,期待专家学者在本次论坛中发表真知灼见,相信此次发言将对国家数字经济发展进程发挥重要作用。秦元明副局长从数字经济时代发展和政策导向层面,对本次论坛的主题进行了深度解读。他指出,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数字经济的政策和规划,以增进社会福利,提升社会经济活跃度为目的,促成安全、持续、协调等高质量发展的互联互通的新格局,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全面、高效、有利的保障。本次论坛上午环节聚焦“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及法律适用”,由中国人民大学张广良教授主持。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教授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中国含义入手,提出符合国家建设统一大市场的互联互通原则应当破除互联网藩篱,通过完善立法,强化行业监管等方式,保障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教授认为,数字经济时代存在数据抓取、数据封锁、数据自我优待、大数据杀熟等四类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的反法修改应当构建“数字经济专章”,并对专章的立法目的、价值体系提出了具体建议。百度法务部总经理李妍洁以“数字经济发展与权利保护平衡的思考”为题,通过搜索引擎的发展为例,从搜索维度展开了对国际竞争层面的思考,并提出互联互通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本环节圆桌讨论聚焦“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与法律规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广良教授、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肖江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东教授、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姚欢庆主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陶钧副庭长等几位专家围绕数字经济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新变化及规制提出了理论和司法实践层面的建议。论坛第二板块聚焦“互联互通政策背景下的平台治理问题探析”,由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刘劭君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副教授以“数据要素流动视角下的平台互联互通”为主题进行分享,她认为在常态化监管态势下,应当从数据要素流动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平台的互联互通,并从制度需求、平台主导地位及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及互联互通的制度保障三方面具体探讨。抖音集团诉讼法务总监吴雨桐以“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为题,从互联网屏蔽的主要表现形式——不兼容行为入手,拆解屏蔽行为的不正当性构成要件,并对互联网屏蔽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路径提出具体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姚佳教授认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应当与消费者保护之间实现实质上的目标一致,发挥技术对消费者福祉的支持和提升作用,但是在经营者利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如何平衡好几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个体权益面对可能被不断稀释的平台经济之下,如何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旧任重道远。本环节圆桌讨论围绕“互联网平台‘围墙花园’现象治理探析”展开探讨,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刘劭君、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罗曼庭长、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郭芬法官等几位专家们围绕围墙花园的概念辨析、理论基础、价值导向、司法裁判的难点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下午的第二部分发言围绕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展开。方达律师事务所黄菁律师以“平台封禁行为的认定”为主题进行了分享,其认为平台封禁本为中性词,但易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平台封禁行为的规制依据,既有部门法之间的竞合问题,也有部门法下不同行为竞合的问题。对此,应当警惕正当理由抗辩的泛化和简化,为抗辩设定门槛与标准,并提出平台封禁行为的具体思路。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刘文杰教授以“市场替代(搭便车)”型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为核心,针对“对网站公开信息的抓取与呈现”现象,从反法保护与版权法之协调角度、反法保护与模仿自由原则之协调角度考量,从对公开信息服务进行有限度的保护思路出发,为有价值的公开信息服务提供激励,同时避免这种激励发展为版权意义上的传播垄断,并提炼出三个对公共信息集合保护的要件。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苏志甫针对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法规制问题,从权益基础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三方面解读涉数据抓取行为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认为我国目前在个案层面对于数据权益仍处于“重保护,轻共享”阶段,未来的规则设计有待关注数据保护与数据流动的平衡,实现保护数据权益和促进数据流通二元价值的并重。本环节圆桌讨论环节主要探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的机制与路径”,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苏志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刘文杰教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杨德嘉庭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李迎新法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何波副主任等几位专家展开讨论。专家认为,互联互通首先需要明确其内涵及外延,可以从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层面考量;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注重法律理性和司法谦抑性,注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功能互补;同时,司法裁判在审判新类型案件遇到立法空白时,可参考适用互联互通原则的法律价值。会议最后,姚欢庆主任对本次论坛进行总结,并衷心感谢学界、司法界、产业界代表的参与和交流,认为通过学术交流探讨,能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导向及指引作用,希望此次论坛的举办能够加强数字经济政策制度体系建设,健康有序地推动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数字经济与互联网平台发展论坛”圆满完成并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