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08 03:22:31
离职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竟然还窃取公司技术?为发展公司新业务竟想着从别的公司窃取资料?如此“不讲武德”的人该当何罪?
来 源 | 海峡导报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最终,“窃秘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商业秘密的买卖双方均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刑。
离职员工窃密卖了8.2万元
2017年,小林入职SK公司(化名),任工程部文员,负责设备采购的验收及资料整理,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由于SK公司自主研发呋喃酮生产工艺,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包括制定公司保密制度,与公司职员、商业伙伴签订保密协议等。后来,随着业务进展,小林了解到公司自主研发了呋喃酮生产工艺等核心技术。
离职前,他动起了歪心思偷偷下载了大量技术资料。
2018年底,张经理在HY公司(化名)内成立呋喃酮项目组,并安排业务员大安、小安任行业分析研究员,负责呋喃酮产品调研。后来,张经理偶然了解到小林从SK公司离职了,便指派HY公司员工大安、小安与小林见面接洽,询问了解小林在SK公司任职情况及掌握的技术资料,果然发现了一笔意外之财——小林手握大量SK公司的技术资料,其中,就包括HY公司还未攻克的呋喃酮生产工艺!
最终,谈好以8.2万元购买这项技术。而窃取资料的小林自然也是经不起诱惑,收了钱便把资料交给两人。大安对技术信息进行存储整理后交给张经理,张经理给小林转账共计8.2万元。
公司发现泄密买卖双方均被判刑
后来SK公司在经营中偶然得知HY公司竟掌握其商业秘密。
经查询公司系统后发现,其前员工小林离职前下载大量技术资料。于是,该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HY公司、张经理、大安、小安均被公诉机关起诉至法院。
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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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小林以盗窃手段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并出售披露给他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2万元。
另外,HY公司、张经理、大安、小安均被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HY公司以金钱利诱手段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张经理作为HY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大安、小安作为HY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金钱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掌握商业秘密,但企业员工的流动性也增加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不确定性。竞争对手往往以利益诱惑离职员工披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致使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法官: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可能分别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责。窃取并出售企业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小林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HY公司及责任人员均依法承担了相应刑事责任。
法官:提高保护商业信息的意识,主动采取员工保密义务培训、签署保密协议、强化商业秘密保管方式、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等有效保密措施,减少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同时,企业和员工更应当遵守良性市场竞争规则,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做诚信的市场参与者。
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和离职后,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守商业秘密,不可心存侥幸贪图利益铸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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